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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东省保卫管理员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辅导专场遴选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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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要求,稳妥实施我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保卫管理员人才队伍建设,现决定开展我省保卫管理员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辅导专场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保卫管理员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等级认定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保卫管理员队伍法律知识、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处突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保卫管理员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提升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按照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确定不多于5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再行调整。

  二、申报职业

  本次申报职业为保卫管理员,职业编码为3-02-02-00,申报级别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3个等级。

  三、申请对象范围

  (一)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学会)等3类机构纳入申请对象范围。

  申请机构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在保卫管理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有适应保卫管理培训和评价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管理制度、满足学习、训练、实操、住宿需要的课室、宿舍等场所和设施设备,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管。

  (二)已获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资质且正常开展认定工作、在保卫管理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广泛影响力的机构,可申请新增职业(工种)范围,新增获批职业备案时限与原备案函一致。

  (三)约束性规定:

  1.除上述3类申请对象范围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在申报范围内。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含经确认的网上负面舆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四、备案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分四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发动推荐,第二阶段为材料评审,第三阶段为培育辅导,第四阶段为验收备案。

  一)第一阶段:发动推荐

  1确立发展对象。各地市公安局要高度重视保卫管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荐遴选工作,积极发动和指导当地在保卫管理相关领域有建树、有影响力、有能力的机构参加遴选,并为发展对象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1),相应机构也可联系公安机关主动自荐。各地市公安机关需将推荐函于2023年12月20日前直接报送到各地级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省公安厅的推荐函报送到省人社厅。

  2机构申请。获得公安机关推荐的申请机构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按照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是申请机构为市属机构的,须向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申报机构为省属机构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或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三是注册地在广东的部属驻粤分支机构(含院校、协会等),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和要求详见附件2、3。

  新申请机构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网站(https://hrss.gd.gov.cn/ztzl/gdjnrc/)的“评价机构备案申请”栏目进行提交。因系统升级,请各机构在12月20日后再通过系统申报。已备案为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增加评价范围的,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

  3初审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依据地市公安机关的推荐函,受理对应名单,并与地市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专家,以“产业代表性、行业权威性、评价专业性”为导向,依据《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评估表》(附件4),在2024年1月15日前共同完成初步评估工作。评估完成后,填写《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荐汇总表》(附件5)报送至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为保障推荐质量,每个地市推荐机构为1家,广州市、深圳市推荐机构不超2家(含2家)

  )第阶段:材料评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按照“择优原则”对全省申请机构按照资料评审、现场答辩等环节进行集中统一评审。评审通过的机构作为培育辅导对象,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有关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阶段:培育辅导

  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后面统称为培育机构),公示期结束后,进入评价能力培育辅导期,培育期不超过180天。培育辅导期实行工作承诺制,培育机构需签署《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机构工作承诺书》(附件6)。培育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所在地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或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的试题开发和考务业务工作的培训辅导,按要求完成相应试题的开发任务。试题开发要求详见附件7。

  )第阶段:验收备案

  在180天培育期内完成相应考务培训和试题资源开发任务(通过评审)的培育机构,经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试题资源开发最终评审通过的级别,将作为备案级别。已通过的培育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共同发文公布,并由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出具备案函。对于在180天评价能力培育期终止(含当天)未能完成相关任务的,将对相应机构实行自然淘汰,不纳入备案公布名单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保卫管理员主要服务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重点要害单位,担负着保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重要职责,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工作是对保卫管理员职业能力素质的认可和肯定,对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切实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认真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保卫管理员评价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申请机构取得备案资质后,开展工作时应认真执行职业技能相应管理制度和要求、持续完善相应试题、积极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群众提供优质评价服务。

  六、联系方式

  (一)各机构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属地公安机关和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8、9)。

  (二)各市公安机关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基层指导处内保科,联系人:姜智恒,电话:020-83111329。

  (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技能等级科,联系人:林俊荣,电话:020-83310037,邮箱:jnzx_linjunrong@gd.gov.cn。


  附件:  

  附件1.推荐函(模板).docx

  附件2.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说明(保卫管理员).docx

  附件3.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保卫管理员).docx

  附件4.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荐评估表(保卫管理员).docx

  附件5.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荐汇总表(保卫管理员).docx

  附件6.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机构工作承诺书.docx

  附件7.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辅导期试题开发要求.docx

  附件8.广东省各市公安机关咨询电话.docx

  附件9.广东省各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备案咨询电话.docx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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