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5〕3号)和《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考务管理工作,提升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自主评价考务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考务管理科反馈。联系人:戚老师,联系电话:020-83311656。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5年5月29日
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自主评价考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考务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且落实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岗位使用挂钩。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人员,含评价部门负责人、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技能岗位导师、班组长、车间主管、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考场是指企业设置与评价职业(工种)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消防、环保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五条 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制度,进行规划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指导机构”)落实属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任务;负责省技能中心备案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地市指导机构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相关细则;负责本地市备案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企业按“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及与本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含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接受各级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价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企业自主评价职业(工种)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应为本单位及与本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各级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职工(含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且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第八条 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评价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企业依据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申报条件按评价规范规定执行。其中岗位能力评价方式的,申报条件按《岗位能力评价申报条件》(详见附件2)执行。
第九条 学徒工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条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确定的评价方式对企业职工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可结合实际采用考核评价方式、考评结合评价方式、岗位能力评价方式、竞赛结果认定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工作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评审、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工作过程考核主要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任务,现场考核;工作业绩评审可综合采用材料评审、工作项目评定、主管部门评价、专家评定等方法。工作过程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审需制定相应的评审表(详见附件3、4)。
(一)考核评价方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自行开发试题并实施考核。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基础上,增加综合评审(审阅论文或成果报告、答辩等)。
(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依据评价规范,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考试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相结合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和工作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评审等相结合的方式。
(三)岗位能力评价方式。依据评价规范,通过工作过程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评价,在工作过程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审的基础上,增加综合评审(审阅论文或成果报告、答辩等)。
(四)竞赛结果认定方式。企业可通过技能竞赛方式开展的,成绩优异的可按竞赛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章 公告发布及报名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当年生产实际,按计划发布评价公告,明确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和级别、评价流程、评价方式、申报条件以及报考材料(详见附件5)等内容。
第十二条 职工填写个人申报表(详见附件6)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报考材料,申报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工作岗位及年限匹配。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对职工进行资格审核,重点核实报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具备完备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可通过企业的系统对参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实名制管理平台技能人才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实名制系统”)提供考生广东省内社保信息比对功能,社保信息校验出现预警提示的考生,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在职在岗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至少在评价开始日期前5个工作日通过省实名制系统创建评价计划,导入考生信息,考评人员和内部督导员安排以及考场安排等信息,向所属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备。
第四章 评价准备与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认定人数、评价范围和评价方式设立考场。考场的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及安全措施均需符合相关规定。理论考场应保持安静、整洁;实操考场设施、设备及仪器完好,考试所需的工量具以及材料物品齐全;综合评审考场可选择配备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设备的会议室。岗位能力评价考场设置可参考综合评审考场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考场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做好评价过程的视频监控及录像工作。若因安全生产、保密等原因无法安装监控设备,企业应向所属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评估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评价计划配备工作人员,包括评价负责人、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等。同一批次评价中,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不得交叉兼任,并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培训、认证、使用和管理依照《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粤技服〔2024〕61号)执行。
第二十条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培训、认证、使用和管理依照《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粤技服〔2021〕1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束后,评价结果须完成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应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实名制系统向所属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备评价结果,经所属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证书信息。
第五章 证书信息报备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实名制系统报备证书数据,证书数据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zscx.osta.org.cn)可查后,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价过程档案包含:评价公告、报考材料(含申报表)、试卷或评审表、签到表、考场记录表、综合评审材料、评分表、成绩汇总表、公示文件、现场监控影像资料、证书信息表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年度和评价计划批次,及时整理并归档评价过程资料。其中,纸质材料保存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和可倒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材料,应建立台账管理统一销毁。
第六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省技能中心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监管、技术指导和支持服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省技能中心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各地市指导机构负责所辖地市技能评价工作的质量监管、技术指导和支持服务,运用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手段,对技能评价活动开展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
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自主评价质量,同时需建立内部质量督导以及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省技能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高质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3〕41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指导机构可结合实际依据本指引制定本地区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