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院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5〕20号)相关规定,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制定了《广东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指引(2025年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考务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020-83300753。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5年4月1日
广东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指引(2025年第一版)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5〕20 号)相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院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技工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活动。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人员,含评价部门负责人、考点负责人、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考点是指经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核验通过,属技工院校自有的考试场所。考场指考点内用于纸笔作答(笔试)、计算机化考试(机考)、操作技能考核(实操)和综合评审等用途的试室。
第四条 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负责制定全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规划指导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指导机构”)执行属地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任务;负责省属技工院校广州地区考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指导机构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技工院校和在本地市设立分校的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技工院校遵循“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公告发布及报名
第五条 技工院校组织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时间安排应根据属地评价指导机构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教学计划进行。中级技能认定的报名组织时间可为初中起点三年制中级工班第四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高级技能认定的报名组织时间可为初中起点五年制高级工班第八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高中起点三年制高级工班第四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
院校可组织已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参与高级技能认定报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毕业证书上应明确体现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等信息)。
第六条 技工院校自行制订认定计划并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认定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限;认定职业(工种)目录、申报条件、认定级别和评价方式;报名须知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技工院校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详见附件1)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具有本校学籍的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重点审核:
(一)考生是否符合其申报职业(工种)、级别所对应的专业范围、学制学习年限、获得上一级(较低级别)职业技能等级情况等条件。
(二)考生原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考生应对申报评价的相关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工种)、等级及科目信息,获上一级(较低级别)职业技能等级情况、电子相片等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技工院校应对考生申报评价时所对应的专业范围、学制学习年限、学籍情况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在评价开始日期前5个工作日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实名制管理平台技能人才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实名制系统”)创建评价计划,导入考生信息、考评人员、内部督导员以及考场安排等信息并向属地市指导机构报备。
第九条 省实名制系统提供考生信息比对功能。技工院校应对在省实名制系统中报备的考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申报职业 (工种)、申报级别和申报条件等) 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信息无法通过比对的学生,应在实名制平台上传学籍相关佐证材料。经报备的评价计划原则上不得更改,因考生信息有误导致的后果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十条 考生报考技师 (二级及以上)除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核外,还需参加综合评审科目考核。
第十一条 考生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单科成绩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成绩一年(自首次评价之日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不合格科目的补考。
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使用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根据评价人数、职业(工种)和级别,选择经属地指导机构核验通过的考点开展认定。在校本部外地市所设分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及时向属地市指导机构报备,并提交考点核验申请。
第十三条 考场应保持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配备高清可拾音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考场全方位监控和录像规定的要求。
考场原则上选用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的标准试室,若出现较大的试室,可按照10的倍数增加考试座位,每个考场最多不应超过 60(含)个座位。笔试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摆放整齐,考生左右之间应至少间隔1个座位,间隔不得低于80cm。机考考场实行间隔座位就坐,或是座位间需用高于电脑屏幕的隔板进行间隔。实操考场按照防疫、防火、防有害气体等生产安全要求,合理安排考试工位。
同一职业(工种)、级别的考生应安排在同一考场。若考场分散在多个区域的,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试室分布图和相关场地指引,区分候考区和考试区,提前公布考核流程。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须按照考务管理要求,规范开展考试。发生以下情况时,属地市指导机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考场 (批次)评价成绩无效、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评价计划申报、提请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因以下过失造成评价成绩无效的,后果由技工院校自行承担。
(一)未如实上报考场安排、考评人员安排等情况;
(二)未能按时完成考场布置工作;
(三)因考务安排不当,考务程序执行不严,造成评价考核秩序混乱或影响评价考核公平公正;
(四)干扰、妨碍外部质量督导员开展正常工作;
(五)违反保密纪律,造成试题泄露等泄密事故;
(六)考场纪律松散,包庇、纵容、协助考生替考或作弊;
(七)伪造、篡改或提前销毁评价考核资料、档案;
(八)造成考务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以及影响评价考核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考点内部信息系统(考务管理系统、计算机化考试平台和考场视频监控系统等)要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妥善保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追溯信息,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发生信息损毁、丢失等问题,并确保系统用户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各院校评价机构必须填写院校评价机构考试平台信息报备表(详见附件2),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如有变化及时上报更新,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诺所涉数据、后台管理权限无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放。系统采集的信息,应从技术上、制度上保证不可篡改。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与职责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负责制定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并向考点属地市指导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考评人员培训、认证、使用和管理依照《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粤技服〔2024〕61 号)(详见附件3)执行。
第十八条 考点负责人主要职责:协调和组织认定考核现场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培训和选派使用监考员;检查考场安排和布置情况;监督其他考务人员履职情况;处理评价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点情况。
第十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组织考生报名;协助考点负责人安排监考员、机房管理员等;检查设施设备;保管试卷,检查试卷清点和封装情况,汇总并核对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检查监考员和机房管理员履职情况;处理突发事件,维持考场秩序;承担上传下达,后勤保障任务;证书办理,考务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监考员主要职责:领取、发放、回收、清点、封装制定试室的试卷;负责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试室的正常秩序;处理试室内的违纪情况;汇报并按指示处理认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填写考场记录表,记录监考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机考方式须配备机房管理员,其主要职责:考试软件安装、软件杀毒、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故障处理机房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保证计算机化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认定考点应设置主考1名,副主考、考务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考人员配备应符合职业标准要求。理论知识考试每个考场应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采用纸笔作答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应不低于1:15;采用计算机化考试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应不低于1:30。操作技能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一般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并应保证考生之间不互相干扰。每位考生每道操作技能考核试题应由不少于3 位(含)考评人员独立评分。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评分过程应做好记录,不得随意涂改。评分结果应真实有效,每名考评人员应按要求对评分过程和结果签字确认。
第五章 认定准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前工作人员分工与培训。内容包括:选派考评人员、指派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配备监考、考务人员;组织学习有关监考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的培训;加强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前考务资料与准备。内容包括:制作和发放准考证;印制试室座签、粤信签二维码打印、考生名册、考生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守则等各类资料。
第二十五条 考前的场地布置与检查。内容包括:确保试室和考场的清洁卫生以及防疫措施到位;张贴试室座签、试室名单、考场守则、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试室分布图以及相关场地指引;准备必要的设备和材料;并在考前一日对试室进行封条粘贴,以完成考场的封闭。对于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的考场,考前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进行线路检查和维护,并安排专业电工值班,确保考试期间电力供应稳定。考前一周,应按照计算机化考试系统运行要求,全面检查所有考点机房的硬件和软件状况,并进行模拟测试,以确保考试环境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考前一日,导入考务数据,完成全流程模拟测试无误后,正式进入考试阶段,获取考试授权,并备份考前数据,封闭机房。
第二十六条 考试当天开考前准备。内容包括: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试卷、评分表等资料;考务工作人员、考评人员(监考员)、设备管理员、内部质量督导员提前到场,举行考前会议沟通落实各项工作安排;考评人员确认场地、设备设施、工卡量具和考件备料及安全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 考场应设立考务办公室,考评人员(监考员) 考前会议,试卷的领取、交回和封装须在考务室进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试室名称、职业(工种)、科目、级别、试卷份数、评价日期等信息是否与本人考评(监考)的评价信息内容相一致,并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好无损。
第二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于考前6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参加考务会议,领取试卷。在操作技能科目开考前,考评人员(监考员)还要分发所需材料,并确认设施设备情况等。
第三十条 考生应严格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考场守则》(详见附件4)要求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考前10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读《技能人才评价考场守则》和《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详见附件5),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采用纸笔(题卡)作答的试卷在启封前,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状态,并随机请2 名考生在试卷袋上签名确认;启封后,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如发现试卷数量与考生人数不一致,应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除组织考生通过使用粤省事进行签到,查验考生证件外,还要指引考生关闭手机,集中存放私人物品,检查考生携带的文具、工卡量具、原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 考试正式开始时,考评人员(监考员)立即宣布考试开始,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开考,考试未正式开始时,考生不得作答或操作。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 应按照要求逐一核对考生的证件信息;巡视考场,维持考场纪律;将缺考信息、违规违纪情况、突发 (异常)情况等详细、如实记载在考场记录表中。考评人员(监考员)在完成上述工作过程中,不应影响或干扰考生正常考试。
第三十五条 考试时间结束,考评人员(监考员)立即宣布考试结束,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作答或操作。
第三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按时、有序进行的,技工院校须立刻启动应急机制,延时或改期举行考试,并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六章 试题申请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技能中心负责向各地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和省属院校配发试题资源;各地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负责向属地院校按照备案范围配发试题资源及其日常运行质量监督,各院校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所申请题库的运行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院校填写《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资源申请表》并盖章(详见附件6),提交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待其准备好试题资源后,由专人领取。
第三十九条 各技工院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题(卷)库安全保密工作,应建立试卷下载、试卷使用保管、试卷分发回收和试卷存档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技工院校试卷管理人员应作为题(卷)库运行保密负责人,主要负责统筹试卷下载、使用、保管、分发、回收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人员、车辆、保密室(柜)及载体等的使用;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并向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理论知识考试主要采用笔试或机考的形式,原则上须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5〕20号)要求组织考试,如暂未达到相应开考条件,可向所属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申请,按照经批准后的方式执行。五级、四级、三级理论知识考试,以客观题为主(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二级、一级理知识考试,以客观题和主观题(简答题、计算题、绘图题、论述题等)相结合的方式。
实操考试可根据考核内容采取切合实际、符合考评要求的考试方式。试卷管理人员可提前7个工作日确定考场准备单、考生准备单。考务人员根据考场准备单,做好考前场地、设备和原材料的准备,并将考生准备单告知考生,通知考生准备相应的考试原材料。在考前5个工作日,按照保密相关要求,试卷管理人员通过学校指定的业务用计算机(日常做好电脑病毒清除),抽取试题(卷),试题(卷)配有参考答案与评分表、评分标准。抽取的试题(卷)交由考务人员在保密的条件下根据考生数量进行印刷、校验、封装等工作(备用试卷份数按考生人数小于30人2 份,大于30人4份配制)。考前试卷必须存放保密室(柜)保管。
第四十一条 综合评审科目除特殊规定外,统一采用论文 (总结)撰写+答辩的方式进行。其中技师(二级)论文撰写体裁为技术总结,高级技师(一级)论文撰写体裁为技术论文。
第七章 质量督导
第四十二条 省级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监管、技术指导与支持服务,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督导。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负责所辖地市技工院校技能评价工作,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手段开展日常和专项督导。技工院校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评价质量,建立并落实内部质量督导、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由技工院校评价机构选聘与本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担任,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内部质量督导。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培训、认证、使用和管理参照《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粤技服〔2021〕18号)(详见附件7)执行。
第八章 阅卷评分
第四十四条 阅卷评分工作由组织当次考试的技工院校统筹实施。阅卷评分工作应在相对封闭、安全、安静、明亮的场地进行。
第四十五条 操作技能的阅卷评分指对技能评价过程、工件、成品、试卷等进行成绩评判、确定的行为,一般分为评价后阅卷评分和评价时即时评分。
第四十六条 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需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对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认真研读,对评分尺度进行充分讨论。确保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计算方法的统一,并根据考评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
第四十七条 阅卷评分过程中应屏蔽考生个人信息。考生试卷(答题卷)应进行密封装订;考生工件、作品应以代码标识。
第四十八条 采用计算机化考试平台或填图答题卡方式作答的考试阅卷工作,由授权的考评人员操作阅卷系统执行并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纸笔作答的试卷,考评人员应使用红色钢笔 (或签字笔、中性笔),按照题型分组,流水、作业方式进行评阅;实操考核的检测评分应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
第五十条 阅卷评分采取个人签名负责制,每道操作技能考核试题(工件、作品)应由不少于3位(含)考评人员独立评分,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并在相应的评分栏签名。
负责统分、核分的考评人员或考务人员应在相应的栏目签名。考评人员不得在未经评阅试卷 (工件、作品) 或非本人评阅项目的评分栏上签名。
第五十一条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以及综合评审原则上均采用百分制,各科得分均达 60(含)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五十二条 技工院校在评分结束后,及时向考生公示公布评价结果和复核方式。复核工作结束后,技工院校将无异议的评价结果上报省实名制系统。
第九章 证书信息报备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技工院校通过省实名制系统按《关于做好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2〕151号)(详见附件8)相关要求向考点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证书信息报备工作。
第五十四条 考点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省实名制系统完成证书信息审核工作后,由省技能中心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http://www.osta.org.cn/)”。证书信息上网可查询后,技工院校核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十五条 技工院校按《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1〕5 号)(详见附件9)的相关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五十六条 采用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点,须在考试结束后保留考试原始结果文件,包括所有场次的考试结果文件、数据库文件和考生单机数据文件,并做好归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按年度、评价计划批次及时整理归档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其中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建立台账管理统一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制定本地区的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我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等学校参加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六十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报条件的通知(粤技服〔2023〕51号).docx
3.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技服〔2024〕61号).docx
5.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docx
7.广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粤技服〔2021〕18 号).docx
8.关于做好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2〕151号).docx
9.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1〕5 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