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技服〔2021〕27号
关于做好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76号)精神,结合《关于印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等三个指引的通知》(粤技服〔2021〕1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质扩面,按照“地市初审推荐、省级遴选备案、属地监管指导”的原则,现就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遴选推荐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程序
(一)初审遴选。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备案的龙头企业、院校、其他机构(含行业协会、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向所在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提交备案申报材料;驻粤央企、省属国企、省属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机构、国家部门行业在粤分支机构或其他省属机构(含行业协会、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收到备案资料后组织专家依据《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评估表》(附件2)进行评估,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原则,填写《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二)择优遴选。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定期组织专家根据择优条件对已通过初审遴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出具备案函。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其他实施单位(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因业务调整明确由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
(二)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人社部颁布的新职业,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
(三)纳入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职业(工种)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要高度重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工作,结合遴选基本条件和择优条件对申报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挑起遴选推荐工作责任,严把质量关,推荐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优质机构进入省级遴选范围,对各市遴选推荐情况将进行工作通报。
(二)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将在官方网站动态公布备案通过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已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首先在所在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条件成熟后再在省内发展相关业务,接受属地监管。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技能等级科。联系人:林俊荣,电话:020-83310037,邮箱:jnzx_linjunrong@gd.gov.cn。
附件:1.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2.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评估表
3.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汇总表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