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本方案进行调整。
2019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按本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2019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7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方案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使用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8年12月退休,2019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方案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9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调整。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6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再进行倾斜调整。2019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50元,全年180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全年240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元,全年36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500元,全年60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基本养老金,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地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抄报省社保局。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9年6月14日
政策解读请点击此处:《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