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自2016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物价均保持一定程度上涨,且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实现广大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国务院决定2019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文件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
(二)《人社部养老保险司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老司函〔2019〕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对象。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2019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8年12月退休,2019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9年。
(二)定额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60元。
(三)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四)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再进行倾斜调整,即企业退休人员计算年龄的时点截至2019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年龄的时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对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分六个年龄档次进行倾斜调整。对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组织实施
各市于201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政策原文的链接请点击此处: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