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4〕19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印发你们, 请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9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解读和政策培训工作;牵头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工作。对不能通过税务部门共享和政数部门“一网共享”平台取得的外部数据,各地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要牵头协调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业务。税务部门共享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联系方式等业务信息,协助推送单位相关提醒信息。
第四条 【经办模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申即享”和“依申请返还”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建立“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经办流程】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各市税务部门也通过电子税务局协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发放等流程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劳务派遣单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由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条件、公示、发放等流程办理稳岗返还业务。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通知、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推送信息,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在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均可确认。
第六条 【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系统内部行政、经办、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稽核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对经办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由失业保险行政、经办、法制、监督审计、劳动关系等部门共同研判,发现应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处置。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规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疑点单位管控和稽核;要落实稳岗返还三级审批制度,对发放单位名录库、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环节按部门初审、复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程序进行办理;要密切监测稳岗返还发放状况,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加强数据共享、信息核验和业务核查,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定期开展形势研判和抽查检查,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
第七条 【宣传引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稳岗返还经办制度,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让更多单位知晓经办流程,按规定办理;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稳岗返还经办工作中遇到的舆情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筛选比对
第八条 【信息采集】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提取截至上年度年底本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累计失业保险缴费月数、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金额、单位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年平均人数、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保存相关信息。
第九条 【省集中系统信息筛选】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系统比对单位性质、裁员率、参保单位划型、社保缴费情况。
1.单位性质:省系统根据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别标识参保单位性质。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多个参保单位编码的,其中存在单位性质为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则标识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对难以确定单位性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本地部门数据共享、商请单位提交资料等方式核查确定。
2.裁员率:根据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得出(裁员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其中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3.依申请返还的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比对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筛查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标注为“依申请返还”单位;
(2)经比对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在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存在“劳务派遣”但未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列为“依申请返还单位”。
未列入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单位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文件,已提供的将有关信息推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能部门,按程序纳入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无法提供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查。
4.参保单位划型: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其中,金融机构体系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是证券类机构,含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是保险类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5.社保缴费情况: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省系统稳岗返还模块核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筛查出截至政策实施年度上年末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单位(含补缴欠费月数);截至政策实施年度上年末存在失业保险费欠费的单位;
按照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原则,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多个参保单位编码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按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一个统计单位核算相关指标。
第十条 【外部门数据比对】省级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省政数局“一网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企业登记、经营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供各地参考使用;生态环保部门的上年度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僵尸企业”出清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本地部门数据共享方式对省级数据进行核查确认,本地获取信息与省级数据不一致的,以制作该信息的部门所在地的数据为准。
1.企业登记: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市场
监管等部门企业登记信息和状态,确认企业登记状态是否正常。
2.经营状态: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市场
监管等部门企业经营异常状态和注销、吊销信息,无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处于注销、吊销、经营异常状态的单位信息确认为经营异常状态。
3.严重违法失信:通过获取省政数局“一网共享”平台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单位信息,确认为严重违法失信单位;
4.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信息、生态环保部门上年度环保行政处罚信息,企业登记信息正常、上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确认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5.“僵尸企业”出清: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确认企业是否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
第十一条 【予以返还情形】参保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第二点执行。
第十二条 【形成申请方式名单库】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形成“免申即享”和“依申请返还”两类单位名录库,按照三级审批流程办理后在省系统中作出相应标识,供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续按流程办理;要及时完善数据比对,认真核对两类单位名录库,不得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列入“免申即享”名录库。
第三章 单位确认与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信息告知】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短信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推送稳岗返还工作信息,提醒参保企业通过已授权账户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其中,对“免申即享”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应告知其在政策实施年度的12月31日24:00前确认稳岗返还资金信息;对“依申请返还”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应告知其在政策实施年度内尽快主动申请;对未列入“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告知其尽快查询不予返还的原因和复核渠道。
第十四条 【单位确认】参保单位可通过已授权账户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本单位列入两类名录库等稳岗返还相关情况信息。
对列入“免申即享”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并作出领取确认;参保单位不同意领取稳岗返还的,可以作出不领取确认。相关确认应当在政策实施年度的12月31日24:00前完成。
对未及时确认的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提醒,并请税务部门协助提醒。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参保单位对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查询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程序核查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经复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可按规定发放。
未列入“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对不予返还原因提出异议的,涉及外部门共享数据的,单位在政策实施年度内提供经主管部门认定予以更正信息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涉及单位划型、裁员率计算、参保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查,并按核查情况依规办理。
参保单位认为其符合稳岗返还享受条件,但未列入“免申即享”或“依申请返还”两类名录库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返还公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确认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通过省系统推送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拨付资金,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行情况核实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确认情况,做好返还资金请款和资金拨付工作。
1.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关规定进行稳岗返还资金请款,并参照《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待遇发放审核的有关规定,按流程及时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对既无对公账户,也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通知其提供银行账号,相关单位在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对银行账号信息进行确认的,予以发放。
2.同步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稳岗返还资金到账信息至单位账号以及至单位账号预留联系号码,各市税务部门同步协助推送以上信息。
3.对因对公账号(或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不精准造成发放不成功的单位,再次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通知其登录系统,修改确认账户信息,在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完成修改确认的单位予以发放。各市税务部门协助推送通知信息。
4.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每月不低于一次的频率定期提取完成账户信息修改的单位信息,予以重新核拨。
5.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前,要将拟拨付单位与已核发单位进行比对,避免重复核发稳岗返还资金。
6.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完成账户信息修改确认或提出相关复核申请的参保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移交处置】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稳岗返还经办中发现涉及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同级职能部门核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存在多发、错发、少发问题的,及时追回或补足。
第十九条 【经办复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初组织对“免申即享”单位稳岗返还发放工作进行复核,以政策实施年度截止日期为统计时点,按照稳岗返还条件再次筛查已核业务。经复核重新符合条件的,应通知单位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第一个月(1月31日24:00前)完成确认,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按规定时间确认的单位,应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资金发放,次年第一季度后不得发生稳岗返还支出。
第四章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动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功能模块,按要求填报或上传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用工花名册、告知函及回执、资金到账确认函、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开展外包服务的提供)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受理初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获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稳岗返还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经补正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补正时间不纳入审核期限,逾期未补正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条件审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重点审核内容为: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交行政许可资质文件。
2.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纳入稳岗返还申领范围的情形,必要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交劳动合同或外包服务协议等劳动用工材料。
3.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参保单位划型、社保缴费情况和返还资金金额是否准确;涉及核发的外部共享信息是否准确。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对拟发放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情况进行公示,并做好参保单位异议处置、违规线索移交处置工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系统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以下流程报送信息:
1.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2.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的书面说明上传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3.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查稳岗返还资金退还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退还资金后可按规定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并发送《限期报送告知书》,告知其应限期(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责任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第七点执行。其中,存在粤人社规〔2024〕14号文第七(二)点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相关单位参照附件1和附件2格式补充单位经营、参保缴费及自有员工花名册信息,并退回已发放资金中除自有员工应享受外的其余资金。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违规单位数据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出现上述规定丧失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或“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的参保单位纳入数据库并进行管理、维护,防范基金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时效】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表样) .docx
2.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表样).docx
5.关于第___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的公示(样本).docx
7.关于第___批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的公示(样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