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高质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3〕41号)有关要求,为规范企业自主评价工作,提升企业自主评价质量,夯实自主评价工作基础,结合各类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要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严格执行审核通过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各市要充分履行属地质量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市备案企业自主评价业务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督导,加大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力度,强化落实属地企业自主评价工作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评价依据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如需调整或变更,须重新报备。
(二)申报条件。企业可按照为员工搭建的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确定申报条件。
1.采用国家职业标准作为评价依据的,自2024年9月30日起,申报条件按人社厅发〔2023〕31号文附录5(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规程”)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2.采用自主开发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作为评价依据的,评价规范应参照技术规程编写,确定申报条件、评价方式等。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国标中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三、规范评价过程
(一)发布评价公告。企业应结合当年生产实际,面向企业职工按计划发布评价公告,公布评价安排、评价依据、评价流程、评价方式等内容,重点明确参评人员申报条件与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二)严格资格审核。企业要切实履行参评人员评价资格审查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报备的评价依据中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1.1.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超范围申报
(1)参评人员须为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
(2)参评人员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工作岗位匹配。
(3)申报条件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有关内容执行。企业应重点对参评人员依据申报条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具体包括评价申报表、身份证件、工作经历(含工作年限等)、学历证明、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等。
2.2.采取直接认定评价方式的,企业还须按申报条件、评价公告的要求收取相关材料(如:荣誉证书、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参与的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革新、在本企业或本行业的贡献以及传授技艺、以师带徒等方面的成绩),对其完备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加强人员使用管理。企业根据评价需要,配备与评价工作相应的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加强培训、使用和管理。
(四)规范评价实施
1.1.人员安排。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在评价实施过程中须持证上岗。同一场次评价,以上人员不得交叉兼任。采取直接认定评价方式的,考评人员不能少于3人。
2.2.考场安排。企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方式及参评人数安排评价场所,评价所需设施设备完好,原材料齐全。考场要配备电子监控设施,做好评价过程视频监控及录像工作。由于安全生产、保密等因素不能安装监控的,企业应向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报备后,采取适当措施,做到评价工作全程留痕。
四、加强质量管理
(一)优化档案管理。企业应按年度、评价计划批次及时整理归档自主评价过程各类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其中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进行台账登记后统一销毁。评价过程资料包括:评价公告、评价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工作业绩材料、试卷或职业(岗位)技能等级评价表、综合评审材料、评分表、成绩汇总表、公示文件、现场监控影像资料、证书信息表及审批表等。
(二)开展全面自查。企业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对照《广东省企业自主评价质量管理自查清单》(附件2)完成全面自查,于7月30日前报送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
(三)报送工作情况。各市加强对属地企业自主评价工作质量管理,于8月16日前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报送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20-83311656(考务管理)、020-83305821(标准开发),邮箱:jnzx_kwk@gd.gov.cn。
(四)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附录5.docx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