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技服〔202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和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近期人社部对部分职业(工种)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为更全面、准确、科学、客观地反映现阶段我国社会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我省将逐步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含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职业与新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适时衔接的动态更新机制,首批进行调整更新的备案职业为物业管理员和职业指导员两个职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调整更新的备案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原“职业指导员”职业名称调整为“职业指导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物业管理师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号),原“物业管理员”职业名称调整为“物业管理师”。
二、评价机构申请步骤
如评价机构现已备案职业中包含物业管理员、职业指导员的,请于7月30日前尽快向出具备案函的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出职业调整申请,步骤如下:
(一)评价机构应确认申请调整的职业所有历史数据已走完评价业务所有流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jndj.osta.org.cn/)可查询,且在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里无新增或未完成的评价计划。
(二)用人单位、院校类评价机构按要求填写《申请调整备案职业的情况说明》(附件1)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中通过“职业(工种)变更申请”功能,采用新增职业的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师或职业指导师向出具备案函的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交申请,提交材料选项均上传附件1即可;全省统一遴选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填写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技能等级科jnzx_linjunrong@gd.gov.cn。
(三)各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收到评价机构关于物业管理员和职业指导员的备案职业名称调整申请,核实级别与原备案级别一致后,可免予评审,8月10日前在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中直接确认,按照评价机构备案常规报送流程上报到省技能中心。
(四)原纸质备案函不作回收与更改,调整后的职业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为准。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及时核查本地区备案职业含物业管理员和职业指导员的评价机构,务必通知到位,逐一排查,尽快完成备案职业名称调整更新工作。评价机构调整后的职业,备案期限与原备案函一致。
(二)评价机构原备案的物业管理员、职业指导员两个职业将于9月30日由省技能中心在监管系统进行统一注销。
(三)已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申请备案职业与级别按照中央企业的备案文件执行,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四)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2)。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