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技服[2021]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鉴定中心、考试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76号)“一次备案、全省有效、属地监管”的有关要求,规范做好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经省人社厅统一遴选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在全省各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落地监管,评价结果纳入属地人才统计,享受属地人才激励政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附件1)要求,准备好考点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省本级推荐参加遴选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广州地区设立考点的,需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递交考点核验申请;在其他地市设立考点的,需向属地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中心、考试院)(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递交考点核验申请。市级推荐参加遴选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当地市设立考点的,需向该市鉴定中心递交考点核验申请;在其他地市设立考点的,需向属地市鉴定中心递交考点核验申请。经省技能中心或市鉴定中心核验通过的考点才可在当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考点核验流程
(一)核验申请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级别范围内,通过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粤职通”系统),向省、市鉴定中心提出考点核验申请(具体详见附件2),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报备申请表》(详见附件3);
2、考点详细场地、设备清单列表(含自有或租用等辅证材料);
3、考点功能区域图(试室、阅卷室、考务办公室和候考室等);
4、考点日常工作人员名单(考点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等);
5、规章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核验受理
省、市鉴定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的考点进行现场核验,主要核验考点基本情况、场地与设施设备、考点内设机构与人员配备、质量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根据专家现场核验意见,经省、市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粤职通”系统)做好考点核验通过登记,具体操作另文通知。
(三)备案调整
在机构备案周期内,同一职业(工种)和级别的考点只需在当地核验一次。如遇新增考点或已核验通过考点调整职业(工种)、级别范围,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需提出新增的考点核验申请。如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进行更新,考核方式对场地、设备设施有新要求的,需在评价实施前完成考点相关变更核验工作。
三、质量监管
省、市鉴定中心要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属地考点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粤职通”系统)上做好属地考点提交的评价计划、评价结果和证书数据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对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各个考点,要主动接受省、市鉴定中心委派工作人员和外部督导员到现场监管,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以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省技能中心。考务管理工作联系人:罗倩、余月华,联系电话:(020)83366631。省监管系统工作联系人:简琦昭,联系电话:(020)83191362。
附件:1、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设置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