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优先政策的重要组成,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2024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2020年4月,我省出台《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常态性储备1万个左右公益性岗位,有效兜底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同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度不清晰不健全、保障不够及时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我们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等文件。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机制,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作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四、主要内容
《办法》较上一轮政策,主要在以下7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类别设置。根据基层管理服务工作需要,明确岗位类别包括“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托老托幼助残”等既符合公共利益,又属于基层急需的岗位。二是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招聘流程。规范岗位招聘公告主体、公告内容、公示时间,明确“招聘公告在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广东公共求职招聘服务平台、‘粤就业’小程序等渠道发布”。三是强化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障。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意外伤害险。四是规范公益性岗位期限计算方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限应合并计算,避免同一人员套用政策频繁换岗,防止福利化倾向。五是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在岗人员日常考勤、履职考核、请销假管理等工作机制,每月在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人员工作任务完成及在岗考勤等情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大日常抽查检查力度,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待遇保障情况。六是规范退出机制。明确“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担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的”等6类退出情形,防止违规在岗。七是衔接延迟退休改革。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安置在岗且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岗期限最长可至延迟退休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时,明确“对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人员,弹性延迟退休时段不予纳入公益性岗位政策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