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21-11-17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该文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并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下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设置过渡性养老金增发过渡期。

        对《通知》适用对象重核过渡性养老金后需加发待遇,设置5年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发放比例分别为30%、50%、70%、90%、100%。同时,为确保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新退休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同步过渡。

        (二)逐步清理缴费年限津贴

        对《通知》适用对象(即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具有过渡性养老金权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进行冲抵,冲抵金额不高于此次改革加发金额。4元/年的缴费年限津贴分5年时间过渡到不再发放。其中,过渡期第一年(2021年)减发全部缴费年限津贴的30%,第二年(2022年)减发50%,第三年(2023年)减发70%,第四年(2024年)减发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减发100%(即不再发放)。

        (三)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办法。

新老退休人员按照相同的原则过渡,一是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且两者差额大于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的,其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比例分五年过渡,同时,其缴费年限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逐年调整;二是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且两者差额小于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的,继续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四)过渡期结束后待遇发放办法。

         一是按照《通知》的规定,过渡期结束后视同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二是按人财两部要求,过渡期结束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过渡性养老金权益的参保人,不再发放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的缴费年限津贴。

        (五)其他事项。

        一是原办法中的视同缴费账户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在5年过渡期内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二是明确已办理一次性缴费人员其相关工作年限符合本《通知》审核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费用退费方法及办理退费业务的经办机构。三是明确已退休人员重新核定视同缴费指数、缴费年限后,重新核定其基础养老金并从2021年1月1日起发放。


政策原文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