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1-02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备案、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服务中心、考试院、办公室,以下统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受委托协助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提供有关业务服务。

  第二章  申请和备案

  第五条  备案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备案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备案电子版材料。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备案并收取材料。材料未齐全的(通过系统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需补交材料和时限。

  3.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备案管理,对申请单位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邮寄或送达备案材料纸质文档。

  备案流程图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流程图(指南)》(附件2)。

  (二)受理后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后,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受理后办理时限:

  (1)通知一次性补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未补齐,终止本次办理;

  (2)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备案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开展所申请鉴定项目业务的能力。申请单位办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备案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经法人单位、行业鉴定主管部门(申请行业鉴定站时)出具意见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表》(附件1,内含在申请单位交纳社保、具有劳动关系的3名以上满足所申请鉴定资格的考评人员信息和相关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信息,以及所填写内容真实性书面承诺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规范运行承诺书)。

  (二)申请单位自有鉴定设施设备和办公用房、考评场地材料;非自有鉴定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需提供租用协议或合同(鉴定场地、设备可兼用于生产、教学、培训等业务;其消防安全要求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人员和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及省、部属单位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属地内申请设立非行业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备案。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备案申请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备案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对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备案内容,应明确鉴定机构的名称、机构编码、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由承办单位全称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成;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所也可按备案前后序号统称为“××市第××职业技能鉴定所”。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职业(工种)鉴定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的鉴定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增加鉴定职业(工种)、提高鉴定等级的,应提交第六条第(一)、(二)项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更名或变更地址,应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变更负责人的,应将有效任命文件复印件报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开展正常鉴定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所(站)长负责制。所(站)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人担任。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二)发布鉴定信息,提供鉴定咨询,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核准后,发放准考证。

  (三)按照统一命题管理要求,使用国家、省(或省备案)和地级以上市题库试题组织实施鉴定。

  (四)整理、保存鉴定考务档案,包括申报材料、试卷、考评人员评分原始记录、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等,保存期不少于1年。保存期满1年需要销毁的考务档案进行台账登记备查;享受财政补贴的鉴定资料,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鉴定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名册表》,并将鉴定成绩汇总,报同意开展鉴定活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审查后对外公布;由证书核发机关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在鉴定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鉴定成绩查核。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公布发改部门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权责一致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鉴定申报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在相应职业(工种)、鉴定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企业、学校确需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外进行一次性专场鉴定的,由企业、学校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申报,由其委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并负责鉴定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开展企业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按企业人才评价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擅自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由同意开展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委派,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阅卷、评分,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考评人员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考核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鉴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对备案鉴定机构实行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考评人员现场反馈、质量督导员现场督考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运行状态)。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开展鉴定工作情况、考务管理、鉴定规范、设施设备、鉴定收费、档案管理、社会效果等。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拒绝接受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申报鉴定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在日常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不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或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承诺、违反业务规范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约谈提醒整改;

  (二)负面警示;

  (三)规范运营承诺书中对应处理行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理。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擅自异地开展考核鉴定;

  (三)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四)没有按照统一命题要求使用国家、省(或省备案)和地级以上市题库试题组织鉴定;

  (五)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六)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乱收费,损害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利益;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严重违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粤人社发〔2015〕81号文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表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流程图(指南)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办理结果告知书(样式)

     附件下载.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