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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53612461/2025-00438 分类: 社会保险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5-06-03
名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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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3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开始施行。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落实社保法关于病残津贴的相关规定,在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病残津贴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实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

  三、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相关要求;

  (二)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管理,做好病残津贴经办工作,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通知》参照《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的体例和内容,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病残津贴申领。《通知》根据国家文件细化了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申请渠道和申请材料等内容,明确申请人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代为收件。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通知》依据国家和省文件明确了待遇领取地的判断规则,以及待遇领取地确定后,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相关业务,如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历史信息审核等业务的办理流程。

  (三)关于领取资格审核问题。《通知》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参保人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其中初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复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对正式审核决定结果反馈及争议解决流程、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等内容依据国家文件进一步细化。

  (四)待遇核定和发放。《通知》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正式审核决定,对病残津贴待遇核定、发放、调整、资格认证及停发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待遇衔接。《通知》明确了病残津贴与遗属待遇、退休待遇之间的衔接,以及明确了新旧办法的待遇衔接问题。

  (六)关于文件衔接。明确《通知》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以及《通知》实施后,我省原病残津贴文件有关条款与国家文件或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