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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53612461/2025-00268 分类: 人才人事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5-03-26
名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软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文号: 粤人社规〔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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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软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次数:-

粤人社规〔2025〕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工业软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26日

广东省工业软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工业软件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广东省工业软件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 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工业软件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工业软件工程领域职称名称及对应层级:

  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第四条  工业软件工程领域设置设计仿真测试、智能装置装备嵌入式软件、生产管理控制、系统与平台等四个专业方向(下称“本专业”)。

  设计仿真测试专业方向包括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流体力学(CFD)、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等软件系统的开发、设计、仿真、测试、技术支持与技术运维等技术岗位。

  智能装置装备嵌入式软件专业方向包括嵌入式操作系统(实时与分时)、实时数据库、可编程逻辑控制(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机器人及大型装备软件的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支持与技术运维等技术岗位。

  生产管理控制专业方向包括工业制造执行系统(MES)、过程控制系统(PCS)、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商关系管理(SR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RM)等工业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管理控制软件的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支持与技术运维技术岗位。

  系统与平台专业方向包括工业运行系统(电力、化工、交通、能源、机械、环境、海洋等行业)、城市系统(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金融等)、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工业云、云边协同智能制造、工业过程大数据系统等)的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支持与技术运维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技术员评价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相应专业(计算机、软件、机械、自动化、电子、材料、化工等,下同)中专、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

  (2)撰写本专业相关工作总结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制定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产业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

  (3)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第十一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报告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且项目效果良好,取得了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具有创新性的新产品、新技术等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创新性须由市级以上正规鉴定评价机构出具创新性证明)。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先进技术成果应用转化项目1项以上,取得了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产业研究报告1项以上,并被采纳实施。

  5.公开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参与编写1部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或工具书籍等;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2篇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解决方案、技术工作总结或科普作品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第六章 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备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复杂的本专业相关项目。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的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项目获得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级以上行业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国际奖项(由评委会认定)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主持完成本专业具有创新性的新产品、新技术等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3.主持完成本专业先进技术成果应用转化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主持完成制定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专业标准,或撰写产业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被采纳并实施效果良好。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授权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至少1项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1项以上,通过相关验收或鉴定。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公开出版教材(手册)2部以上。

  8.担任企事业单位首席技术官,在研发和运用工业软件设计、仿真、测试,嵌入式系统开发,人机界面设计、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工业自动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专业相关项目。

  2.获得的本专业相关奖项或获得的有关单位的肯定。

  3.获得的科学技术奖或设计仿真、智能装备、系统平台相关奖项等情况,或者获得的有关单位的肯定。

  4.参与编制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5.取得的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6.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会上发表的学术、技术文章;在本专业相关行业大会、论坛上发表的专业主题演讲;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7.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科普作品等。

  8.解决核心关键技术问题、处理重大风险问题或解决公共突发事件的技术报告。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省级以上行业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国际奖项(由评委会认定)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  

  2.主持完成国家级本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3.主持完成本专业具有创新性的新产品、新技术等研究开发项目2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4.主持完成本专业先进技术成果应用转化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

  5.主持完成制定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产业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被采纳并实施效果良好。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2项以上,至少1项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主持完成本专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1项以上,通过相关验收或鉴定。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5篇以上;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公开出版教材(手册)3部以上。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专业相关项目。

  2.获得的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的社会科技奖。

  3.参与编制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4.取得的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在本专业相关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会上做的主题报告;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6.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等。

  7.解决核心关键技术问题、处理重大风险问题或解决公共突发事件的技术报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奖杰出发明人奖奖项的主要发明人。

  4.省级以上行业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5.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并有材料说明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了重要技术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

  6.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经认定为本专业省级以上人才及创新团队成员(排名前3位)。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项目并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二等奖或以上。

  2.主持完成本专业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一等奖及以上。

  3.主持完成本专业项目获得省级以上行业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特等奖以上。

  4.主持完成本专业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并有证明文件说明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了重要技术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

  5.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国家级人才称号、经认定为本专业国家级人才及创新团队成员(排名前3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本专业:指工业软件工程领域各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冠有“以上”词语: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

  5.参与:指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承担且完成重要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与人员,排序不限。

  6.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能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在前3名。

  7.主要撰写人:指本专业学术论文、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8.主要发明人:指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创新成果的研发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发明人员,在证书署名中排序在前3名。

  9.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0.显著经济效益:指某项工作产生的收益增幅超过本地区或本行业平均水平的20%以上。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关键性技术问题:指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3.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4.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5.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6.作者、主要撰写人: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17.专业标准:指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

  18.科技成果奖:指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等。

  19.行业科技成果奖:指由社会组织设立并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工业软件领域相关的科学技术奖等。

  20.全省性学术交流会:指由省有关部门或省级社会组织主办的学术交流会。

  21.国家级项目:指科技部和国家基金委为项目征集和审批主体的项目。

  22.省(部)级: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23.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中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软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