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5月24日,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以下简称9号文),9号文主要包括8项具体政策,2项工作要求,现就8项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稳岗返还对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企业申领稳岗返还需与用工单位达成返还资金归属协议;对严重失信企业,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僵尸企业中属要关停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
(二)稳岗返还标准。大型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企业类型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213号文)进行划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类型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四)返还方式。企业可登录广东省集中式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网上申领稳岗返还。同时,人社部门大力精简证明材料,推动“免申即享”,有条件的地市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五)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是拓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补贴申领人员要求。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补贴证书及时限要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执行,即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我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按该补贴标准执行。紧缺急需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四)补贴次数限制。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含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线上申领渠道。支持三种线上申领渠道: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ggfw.gdhrss.gov.cn/);2.广东人社APP;3.“粤省事”便民服务小程序(微信)。
(六)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是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现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以外证书的,也可凭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等)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四是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五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补助启动条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确定,以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发布通告为准。
(二)补助对象。本市辖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参照实施。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按其实际用工人数发放补助(必要时需配合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企业类型按照213号文进行划分;单位类型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各地经办机构可对本市辖区内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在发放时通过适当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单位告知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单位认为自身不符合条件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退回收到的补助资金。经社保经办机构比对,属于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发放补助的,企业、单位有义务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追回上述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及参保人数计算方法。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上述企业、单位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即补助金额等于参保人数乘以500元。
上述参保职工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参保职工人数计算方法如下(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1.2022年1至4月已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参保职工人数为该企业、单位2022年1月至4月的平均参保人数;
2.2022年5月及之后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参保职工人数为该企业、单位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
3.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单位,参保人数为其成立月份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在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成立的企业、单位,不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四)其他事项
1.免申请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在本文印发之前已有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需在本文印发之后1个月内将补助发放到位;在本文印发后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原则上需在确定中高风险疫情地区1个月内将补助发放到位,其中2022年12月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须在2023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2.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发放补助无需企业、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3.提供主动申领渠道。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在本地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可登陆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或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补助申请,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审核、发放。
4.补助次数规定。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以第一次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应发放的补助金额为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5.启动次数规定。同一地级以上市出现两次及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可相应启动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工作,对上一次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单位发放补助。
6.其他要求。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需满足基金备付期2年的要求,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备付期不足2年的地级以上市,可在省级统筹满足备付期条件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统筹后地级以上市基金不足支付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基金拨付。
(五)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是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国家部署,在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后,以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在2022年底前按5%提取失业保险基金至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由省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有结余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
七是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降费率政策。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按《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执行。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4.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即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2021年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2022年4月后提出失业补助金申请的,经办机构可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2.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失业补助金分参保1年及以上、参保不足1年两档。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2022年7月1日前),延续实施各市失业补助金标准;省级统筹后(2022年7月1日后),全省失业补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参保1年及以上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参保1年以下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参保1年以上办理。
3.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及要求。
(1)申请时限要求。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2)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规定。失业补助金只可领取1次,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
(3)失业补助金发放、其他有关待遇规定。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重新就业)并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二)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也可线下至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领。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