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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53612461/2022-01024 分类: 社会保险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3-02-18
名称: 关于参保人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国家规定的转移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粤人社函〔2013〕524号 发布日期: 2022-10-25
主题词: 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流动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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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国家规定的转移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10-25  浏览次数:-

粤人社函〔2013〕524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参保人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国家规定的转移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珠人社〔2012〕191号)悉,经电话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高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且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记录的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此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