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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53612461/2022-0049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2-04-21
名称: 关于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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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9  浏览次数:-

粤人社函〔2022〕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宣传,提高全民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就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常态化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持续提升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人民群众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意识与能力。对内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全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经办和维护基金安全的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将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融入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全过程;对外要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意识,营造“群防”态势,推动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形成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荣,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耻”的良好氛围。

  二、教育宣传方式、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教育宣传方式。包括对内警示教育、对外宣传两方面,主要采取集中教育宣传和日常教育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教育宣传对象。对内警示教育对象主要包括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街镇人社事务所和村居服务平台等从事与社会保险工作相关的人员,包含正式工作人员、政府雇员、劳务派遣用工、临聘人员和借用人员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对外宣传对象包括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宣传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职人员处分法规等有关欺诈骗保、失职渎职的责任规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对内警示教育要结合不同的工作岗位,确定学习的重点内容;对外宣传侧重于宣传依法参保缴费、守法诚信申办社会保险业务、基金监督举报方式、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需承担法律后果等。

  (四)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月”。每年确定一个月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会同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对内警示教育和对外宣传活动。

  三、常态化开展内部警示教育

  (一)常态化组织学习培训。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纳入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党建谈心谈话内容,梳理制作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清单。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签订风险防控责任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体学习1次,每年至少举办2期工作人员专题讲座或培训。

  (二)常态化开展案分析与警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和执法部门定期联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案例分析会,研究监督检查方法与风险防控措施。及时通报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贪占基金、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等典型案件。组织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现场旁听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庭审活动或观看直播录像。

  (三)信息系统设置警示提醒。省在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基金安全警示提醒语,建立警示教育素材库及监管责任法规库,向所有系统登录用户提示并开放。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经常查看学习和自查反思。

  (四)开展法规知识测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社会保险领导干部、关键岗位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规知识测试。将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内容作为新上岗、转岗人员年度培训的必备内容。实行先培训考试后上岗,不及格不上岗,多次考试不及格换岗。

  (五)鼓励举报和提供线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畅通社会保险基金案件举报渠道,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基金监督举报方式,将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统一为12345(12333、12366应与12345对接),在部门或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开放网上举报接口,实行扫码举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奖励举报制度。组织“查风险、堵漏洞”竞赛活动,鼓励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供基金管理风险案件线索。

  四、常态化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一)建立社会保险业务办理与反欺诈宣传同步机制。在办理参保补缴、关键信息变更、待遇审核、提前退休审核、资格认证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稽核检查时,同时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服务大厅受理相关业务时,一并向申办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书面或电子格式,参考样式见附件),提高参保人反欺诈意识,推动依法诚信申办业务。

  (二)加强部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发挥各自职能和资源,共同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工作,提升宣传的权威性,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丰富对外宣传方式。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欺诈宣传。将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纳入每年普法宣传计划,依托报刊、政府或部门网站等主流媒体以及公众号、短视频等互联网新媒体开展宣传。在社区、地铁、公交、社会保险经办税务服务窗口和大厅、街镇和村居人社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和警示标语,播放反欺诈宣传视频,发放反欺诈宣传手册,方便群众了解法规政策和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探索与新媒体合作,有针对性推送反欺诈政策和违法后果宣传内容。

  (四)开设打击欺诈骗保专栏。在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终端设置反欺诈专栏信息,通过服务短信定期推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素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开设打击欺诈骗保话题栏目,定期向社会大众推送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欺诈骗保典型案例、相关风险提示和基金监督举报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欺诈骗保危险性的认识,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五)推动反欺诈宣传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反欺诈素材制作和宣传等工作。发挥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志愿服务组织的带头作用,常态化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

  五、不断完善教育宣传素材

  (一)汇编反欺诈相关法规文件。编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常用法规、基金监管责任追究法规汇编发至每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培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日常学习习惯,推动警示教育深入人心。

  (二)制作警示教育素材。组织收集整理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有关的典型案例与警示教育片,整理欺诈骗保、贪占基金案件相关判决书,建立相关素材库,经常组织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制作宣传素材。创新制作通俗易懂、引人注目的反欺诈宣传标语、海报、动漫、小电影、小视频。有关宣传素材应标注基金监督举报方式。鼓励各市向省报送本地制作或收集的反欺诈宣传素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年度常规工作安排,持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经办、信息、基金监督、劳动监察和宣传等机构,税务机关相关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业务领域的教育宣传工作,将教育宣传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并加强沟通协助,形成合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本地区社保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与责任分工。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通过多渠道切实保障教育宣传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市积极争取当地普法经费和有关部门的普法支持,依法通过社会保险征缴扩面经费、本部门预算经费、宣传普法经费或申请专项经费等途径保障开展反欺诈教育宣传经费,确保教育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上下联动。各市要认真组织本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鼓励各地主动创新教育宣传的方式方法,增强反欺诈教育宣传针对性和实效,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上报与推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加强指导和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通用版参考样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1日                 

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通用版参考样式).docx



  抄送: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