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市结合实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等规定,全面、准确把握受影响企业界定、受影响企业申领条件、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和政策落地工作,充分发挥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规定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要求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失业人员申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6号)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企业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方便有效地享受政策,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
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精神,继续抓好该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各地市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要注重优化经办服务和防范基金风险,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0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