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规定,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信息、职责信息、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清单信息、监督信息等行政执法事前环节信息进行公示。
一、主体信息
(一)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执法机构设置: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承办厅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510045)
(四)联系方式:020-83179915(电话),83190875(传真)
(五)执法人员名单:见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法人员名单》
二、职责信息
(一)单位职能: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涉及吊销厅本级核发的许可证、骗取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基金支出或待遇发放、本省行政区域内案情重大需由厅直接查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二)执法岗位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承办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案件主办监察员时,应全面收集审核证据材料,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依法组织听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3.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案件询问人时,应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询问,不得提出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和要求。询问应简洁明了,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用语;
4.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担任案件记录员时,应认真倾听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对话,客观、准确地记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询问完毕,应当场将询问记录交询问人和被询问人核对、签名或盖章;
5.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正常办案期限内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情况复杂无法在正常办案期限内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请延长办案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对擅自延长办案期限,致使案件久立不办、久办无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案件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在集体讨论前,提出需要讨论的难点、疑点问题,准备案件资料,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
7.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8.对自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请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提请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10.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劳动保障法制教育,指导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三、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见附件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事项表》“法律依据”)
四、实施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为:
(一)立案。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告知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调查。依法采取进入劳动场所实地调查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记录、复制,委托审计,委托鉴定等措施,对用人单位和其他当事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上述调查完成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用人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四)审查、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事项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36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梳理,整理汇总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事项表》(见附件2),包括14类113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六、救济渠道
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方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本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驻厅纪检监察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510045),传真:020-8317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