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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要减轻这些人的医疗负担!看看能报销的都有哪些吧

日期:2017-08-28 来源:办公室

江门要减轻这些人的医疗负担!看看能报销的都有哪些吧


    好消息江门市精准脱贫对象你们的医疗负担要减轻啦!你了解过什么是精准扶贫吗又知道扶贫医疗报销的情况吗

根据江门市委、市政府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重点帮扶对象稳定脱贫的部署要求,江门市从今年1月起正式实施《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能有效消除列入江门市 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扶贫对象因病返贫现象,确保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目前,江门市拟通过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结算对接,逐步实现多层次、全面、即时医疗保障。

该项制度到底对市民有什么影响跟着小编一块来看一下

明确重点帮扶对象范围  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精准扶贫为贫困人群撑起一把保护伞那么你知道吗扶贫对象针对的是以下人群精准体现在这里噢~

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0元(其中台山、开平、恩平三市农村低于5040元)的标准且有劳动能力,并由各市(区)政府确认认定为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看病是帮扶对象的大难题他们在医疗方面有没有什么措施保障呢具体报销费用又包含哪些呢

100%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实现全方位保障

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方案对“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实施100%医疗保障,将“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从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范围内医疗费用和个人自费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按规定分别报销,实现全方位保障。

不仅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帮扶对象的就医结算更加便捷噢

“一单式”结算服务方式  方便帮扶对象就医结算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方案规定江门市“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可凭《江门市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就医证》到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精准扶贫医疗保障费用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算同步进行。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剩余个人支付费用由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实施同步、同窗口、“一单式”全额结算(其中属于医疗救助结算的费用,先由精准扶贫资金垫付,结算后由民政部门统一核算冲减)。

若“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已在本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费用,但未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报销手续的,则可凭《江门市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就医证》、收费收据原件、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民政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报销结算手续。

推进“首诊、转诊”制度  鼓励帮扶对象就近有序就医

按“就地就近、方便有效”的原则,鼓励“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病情需要,在江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

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选择在江门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应在就医前(急诊且抢救的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就医转诊申请表》,并经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开平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由参保人或其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选择江门市外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

应在就医前(急诊且抢救的在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就医转诊申请表》,并经本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分别审核盖章后,由参保人或其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或未获得转诊批准备案的,其个人支付费用精准扶贫医疗保障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

以下情形的医疗资金是不予支付的

下列情形之一

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不予支付

1.个人违法行为或因本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

2.吸毒、斗殴、酗酒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船舶和航空器、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医疗费用, 但因他人违法犯罪、他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判仍无法获得责任人赔付者除外;

4.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5.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

7.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费用;

8.滥用医疗资源所发生的费用;

9.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0.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1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中药饮片;

12.经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或医务科鉴定为住院治疗终结后,本人继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及药店购买药品等发生的费用;

14.经方案规定的费用审核后,属不合理、不必要的费用。

 

(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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