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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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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我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前制发的工作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已不再执行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现将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目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7

 

 

 


附件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标题

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

清理意见

1

粤劳仲〔2004〕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仲裁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4年5月8日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失效。已不再执行。

2

粤劳仲 〔2004〕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有关监督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廉洁办案行为准则》(粤劳人仲〔2013〕1号)等规定执行。

3

粤劳仲函〔200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8日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有关责任追究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廉洁办案行为准则》(粤劳人仲〔2013〕1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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