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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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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额计发。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以上办法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实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15年5月底前将调整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写《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见附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6日  

 

 

附件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2014年12月份实际发放情况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数

                人

人均伤残津贴领取额

              元/月

伤残津贴的最高领取额

              元/月

伤残津贴的最低领取额

              元/月

伤残津贴低于1795元/月的人数

                人

调整后的人均伤残津贴领取额

              元/月

人均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额

              元/月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请在6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联系人:黄振杰,电话:(020)83398461,传真:(020)83182445,E-mail: gdgsb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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