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形象,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佩带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自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包括:臂章和胸牌,胸牌上标有监察员编号,所有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都可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使用范围。
二、统一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装。全省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装式样和颜色,着装人员范围与监察标志佩带范围一致。
工作服式样标准:冬季为蓝黑色西装、灰色衬衣、深蓝色(女:红色)领带;夏季为灰色缩腰短袖上衣,蓝黑色西裤。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编号编排。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员编号排序分配表》(附件1)的排列顺序,分别对所辖县(区)的专职、兼职监察员,按“一人一号;牌证同号”的要求,重新编排专(兼)职监察员胸牌和证件编号,新编号启用的同时,原有旧编号作废。请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认真填写《着装、胸牌(证件)编号及制作申报表》(附件2),于10月15目前报送省厅劳动监察处。自l 2月1日起,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统一佩带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四、有效期内的监察员证件可继续使用。新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编号应与本人的胸牌编号一致,但考虑到监察员证件有效期的衔接问题,对现在所持证件有效期未满的人员,应按照新编排的号码,先制作和发放胸牌、臂章,原监察证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为止。
五、执法专用车辆等物体上可使用监察标志。根据《通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可以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为维护劳动保障执法的严肃性,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原则上监察标志只能在执法专用的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商务车等车型上喷印使用。人货车、摩托车、排量1.4L及以下的小型机动车以及非监察执法专用车辆,不得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各地需要喷印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车辆,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标志车辆申报表》(附件3)报省厅。
六、严格服装、标志的制作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臂章、胸牌,由省厅统一制作;为保证全省监察人员工作服装颜色和样式的统一性,原则上由省厅统筹安排制作。着装人员和车辆喷印标志的使用情况,请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报省厅劳动监察处备案。有关制作事宜和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劳动监察处联系。
联系人:张福莲、陈健媚
联系电话:020—83193295、83190875。
七、积极争取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标志(含臂章、胸牌)、监察员证以及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用车等物体上使用监察标志所需的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所需经费测算,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争取将相关经费列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员编号排序分配表
2.着装、胸牌(证件)编号及制作申报表
3.喷印劳动保障监察标志车辆申报表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和管理,通过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督促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树立和维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见附件2)。(一) 胸牌的式样为:长方形图形(长:82mm,宽:20 mm),银灰底色,金属质地,上半部分为藏蓝色的“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字样。下半部分是统一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共两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第二部分共六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并用汉语拼音字母区分专职监察员(Z)和兼职监察员(J)。两部分号码之间用横线“—"联接。例如:北京市某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Z00001,某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J0000l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详见附件l。
(二)臂章的式样为:藏蓝底色加黄边,盾牌形状,象征威严和保护力度。中间的“执法带"表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担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LABOURINSPECTION”为国际通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英文表述;下部的标志,天安门代表中国,其周围的齿轮和麦穗象征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底部的“橄榄枝”象征和平。整体表现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作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各地要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在今年内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监察局)全部建立,市(地)、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2.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式样。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北京01 | 天津02 | 河北03 | 山西04 |
内蒙古05 | 辽宁06 | 吉林07 | 黑龙江08 |
上海09 | 江苏10 | 浙江11 | 安徽12 |
福建13 | 江西14 | 山东15 | 河南16 |
湖北17 | 湖南18 | 广东19 | 广西20 |
海南21 | 四川22 | 贵州23 | 云南24 |
西藏25 | 陕西26 | 甘肃27 | 青海28 |
宁夏29 | 新疆30 | 重庆31 | 新疆兵团32 |
附件2
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式样(略)
附件1
劳动保障监察员编号排序分配表
标准编号:专职19—Z00000;兼职19——J00000
省厅:19—Z00***,19—J00***;广州:19—Z01***,19—J01***
深圳:19—Z02***,19—J02***;珠海:19—Z03***,19—J03***
汕头:19—Z04***,19—J04***;佛山:19—Z05***,19—J05***
韶关:19—Z06***,19—J06***;河源:19—Z07***,19—J07***
梅州:19—Z08***,19—J08***;惠州:19—Z09***,19—J09***
汕尾:19—Z10***,19—J10***;东莞:19—Z11***,19—J11***
中山:19—Z12***,19—J12***;江门:19—Z13***,19—J13***
阳江:19—Z14***,19—J14***;湛江:19—Z15***,19—J15***
茂名:19—Z16***,19—J16***;肇庆:19—Z17***,19—J17***
清远:19—Z18***,19—J18***;潮州:19—Z19***,19—J19***
揭阳:19—Z20***,19—J20***;云浮:19—Z21***,19—J21***
(其中东莞市:(劳动):从19—Z(J)11000至19—z(J)11499、
(社保)从:19—z(J)11500至19—Z(J)11999)
说明:第一段号码“19”为广东省代码。第二段的开头字母“Z”表示专职监察员、“J”表示兼职监察员;头两为数字为地级以上市代码,如:广州市为“01”;后三位“***”由各地级以上市按所辖县(区)自行编排。
附件2
着装、胸牌(证件)编号及制作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申报编号 | 是否专职 | 证件效期 |
附件3
喷印劳动保障监察标志车辆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车辆单位 | 车型/排量(L) | 车辆牌号 | 是否已喷印标(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