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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领导接访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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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领导接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领导接访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与群众的关系,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省厅《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访领导和接访内容

      ()接访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侏局)的领导班子成员都必须定期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理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各有关处、科、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应派人参加领导接访工作,协助接访领导解答和处理信访事项。

      ()接访内容。

      1.涉及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建设性意见,需要领导解释、答复和解决的重大信访问题。

     2.经各业务机构协调处理,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疑难信访问题。

     3.跨地区、跨部门,需要领导协调解决的信访问题。

     4.涉及规模大、范围广,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异常上访。

     5.上级机关或领导要求本级领导接待的重要信访问题。

     二、领导接访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信访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安排领导的接访工作。

     ()领导接访每月至少应安排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每周安排一次领导接访,接访时间应相对固定,并对外公布,实行挂牌接访。  

     ()领导接访前,信访机构要事先掌握和了解案情,按有关规定做好来访人员的预约和登记工作,并向接访领导报告接访事项的有关情况,对重大信访事项应提出接访工作方案,并向有关业务机构通报,确保领导接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领导接访过程中,信访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接访记录,详细记录领导接访情况。

     三、领导接访事项的办理

     ()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由接访领导当场予以答复;来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信访机构应在领导接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草拟答复意见,书面予以答复。

     ()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由接访领导指导相关业务机构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将情况向来访人反馈。

     ()对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予以受理;对反映劳动争议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仲裁机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受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接访领导报告。

     ()对其他涉及劳动保障、业务的信访事项,由接访领导指示相关业务机构处理,相关业务机构应及时向接访领导报告处理情况。

     四、领导接访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对领导接访接待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负责跟踪督办,各业务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办理。信访机构应及时编写情况通报,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接访领导。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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