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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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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促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服务,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把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作为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任务,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充实工作队伍,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各地要落实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要加强对县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切实把信息采集点向基层延伸。要在各业务处(科、室)和下属单位指定兼职信息员或信息联络员,扩大信息采集面,拓宽信息源,切实做到重大信息不漏报、紧急信息不迟报、问题性信息不瞒报、典型信息重点报,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专()职政务信息员的名单(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请于2005110前报省厅备案(联系人:王叶英,联系电话:020—83341075,传真:020—83317945)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推动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要完善劳动保障政务信息通报制度。省厅将定期(按季度)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通报各地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要完善信息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要以信息的方式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省厅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汇报。省厅将在每年年初对各地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四、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信息搜集、传递、贮存和分析,建立信息资源库。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开展立体思维,努力为领导提供观点正确、见解独到、实践性强、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精品信息。

附件:2005年第一季度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

 

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

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工作,促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反映新思路、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准确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正视不足,防止以偏概全。

   ()新颖性。必须是新近发生的事情,并有决策参考价值。

   ()时效性。必须快速、及时地收集、编写和传递信息。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必须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保密性。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基本原则贯穿于信息收集、处理、传递、运用和存储等全过程。

 

第二章  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股)是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的专门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拟定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组织有关专题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负责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股)应当配备专()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员;各业务处(科、股)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股)提供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业务工作;

   ()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信息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搞好工作协调。

     建立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通过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办法,分期分批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采取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等方式,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外出进修、考察,学习外地经验,开阔视野,增长知识。

 

第三章  报送与要求

 

     第九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主要分为工作信息和专报信息:工作信息主要反映各地工作动态、较有代表性的工作做法、经验等;专报信息主要是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题反映本地区某一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意见或建议,或者是某项工作的专题调研情况等。

      第十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实行规范格式报送,工作信息统称“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专报信息统称“劳动和社会保障专报信息”。专报信息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工作联系。各地应对劳动保障政务信息严格把关,所有信息必须经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建设,引进科学的信息分析处理方法,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完善计算机办公设备,适应信息共享的需要,利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息的高效、及时和准确传递。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向省厅上报的工作信息不得少于两条,专报信息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需要或劳动保障部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阶段性中心工作情况、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工作信息和专报信息必须做到随时上报。

 

第四章  考评和奖励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实行计分制度。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每上报一条工作信息记5分,每上报一条专报信息记10分:

   ()上报的信息被省厅采纳的:每被采纳一条工作信息加10分;每被采纳一条专报信息,部分采纳的加15分,专题采纳的加20分;

   ()经省厅上报省委、省政府、劳动保障部后被采纳的信息,每条再加15分;

   ()被省厅评为年度优秀信息的,每条再加15分;被省委、省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采纳后评为年度优秀信息的,每条再加20分;

   ()经省厅上报省委、省政府、劳动保障部后,有省委、省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加20分。

   ()迟报、漏报重要、紧急信息的,每次扣60分,由此导致省厅受通报批评的加扣60分。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由省厅按季度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信息计分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省厅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评比,评选年度优秀政务信息,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紧急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本地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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