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中国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一并贯彻: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领导,确保宣传工作的力度。当前,劳动保障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劳动保障宣传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责任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劳动保障宣传工作,保证各时期劳动保障重点宣传和典型宣传及时到位。
2.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保障宣传管理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要在近期建立起来,已建立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要指定相关的处(科)室负责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宣传(信息)联络员队伍,构造全方位的宣传网络,保证劳动保障宣传工作渠道的畅通和协调运转。各地级市负责宣传工作的领导和宣传(信息)联络员的名单和联系电话请于11月10日前报我厅办公室张祥处(电话020—83398598)。
3.要认真构造好各级宣传大平台,切实抓好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效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阵地,构造一个坚实的劳动保障宣传大平台,紧紧围绕各时期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和先进的影视技术,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方位的劳动保障宣传活动,确实抓好广度和深度的宣传效应;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推介各种劳动保障读物,扩大中国劳动保障报和中国劳动保障杂志的阅读范围,使全社会和职工群众更加了解、关心和参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4.各地级市2004年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总结请于12月20日前以书面材料(连盘)报我厅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