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各地的社会保障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结合当前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障(IC)卡是指符合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广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数据标准》(DB—44),用于社会保障业务的集成电路CPU卡。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实行注册管理及省对空白卡初始化、人个资料校核制度,各地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等4项工作流程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3]14号)及省的有关要求,将社会保障卡注册申请文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审通过,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注册,并经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空白卡初始化及个人资料校核后方可发卡。
二、经同意发行社会保障(IC)卡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凭劳动保障部批复的《社会保障(个人)卡发行注册申清表》原件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严格依照规定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
三、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每卡20元,包含购买空白卡、卡片封装、数据采集校对、卡初始化和个人资料校核、卡片个人化及卡片发行等卡片制作工作发生的费用。其中卡初始化和个人资料校核费用每卡1.5元,在卡初始化和个人资料校核时,由负责发卡的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凭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开出的收费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入财政汇缴专户,收取的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3]167号)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3]167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汕头市人民政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函》(粤劳社函[2003]4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社保IC卡工本费收费问题的清示》(汕府[2002]156号)均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经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统一发行IC卡的市、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遗失补发也按此标准收费。
二、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可采用参保人员一次性交付或从其账户分月扣减的形式收取。
三、此项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