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九日
广东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检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劳动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包括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各专项计划。
第三条计划检查评估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在进行检查评估时,应充分考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客观条件、形势变化、主观努力等方面的因素.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计划实施的情况,对计划执行单位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综合评估,突出重点原则。检查评估需进行综合检查。对计划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各项指标之间的比例关系和平衡关系、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效果等,都应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要根据当前工作实际,突出重点,使检查评估与当前工作更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检查评估推动工作得开展。
(三)注重计划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原则。检查评估既要对计划的有关数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更要重视对计划执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四)评估情况与考核责任相结合原则。检查评估既要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也要对计划执行单位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进行考核,注意与现行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第四条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计划的职责分工和组织、协调等方面情况;
(二)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有关指标之间的比例、平衡关系,劳动保障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情况等;
(三)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所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以及项目已发挥的综合效益等情况:
(五)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六)需调整的计划内容。
第五条检查评估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计划工作的处、科(室)[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计划处(科)]负责牵头组织,各业务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专项计划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计划处(科)委托执行该项计划的单位自行组织检查评估。
第六条检查评估分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检查评估与劳动保障系统检查评估两种方式。内部检查评估是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由计划处(科)牵头对业务单位组织落实计划的评估;系统检查评估是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落实计划的评估。
第七条内部检查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劳动保障部门计划处(科)提出计划检查评估的方案,包括检查评估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及参与检查评估的单位,并报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二)成立检查评估小组,落实工作人员;
(三)检查评估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采取听取计划执行单位的汇报、收集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
(四)检查评估小组撰写检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审阅;
(五)检查评估报告经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系统检查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计划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提前对受检地区提出要求;
(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派出检查评估小组,到有关地区开展检查评估.方法主要包括采取听取计划执行部门的汇报、收集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
(三)检查评估小组撰写检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审阅:
(四)检查评估报告经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检查评估小组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发现以下行为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反映。
(一)无故拒不执行计划或执行计划发生重大偏差的;
(二)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检查评估的时间要求
检查评估时间包括计划执行期间和计划实施结束后的检查评估。
(一)对于中长期规划,可安排多次检查评估,其中五年期计划,应至少进行两次检查评估,即规划实施第三年进行的期中检查和第五年进行的期末检查评估。
(二)对于年度计划,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开展检查评估。
(三)对于专项计划,在该项计划实施结束后进行检查评估;如计划执行时间较长的,可安排多次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