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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有关劳动人事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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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人事局,广州军区驻粤部队: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 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的重要指示,确保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处 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人事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军队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重大举措。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驻粤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保持军队和社会的稳定。
  二、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军队后勤保障原则上由社会承担。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的,可以是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原隶属部队的经济实体和由原部队职工组建的新的经济 实体(以下简称社会服务机构)。
  三、转由社会主办的后勤保障项目,应坚持人随项目走的原则,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要 接收所承担保障项目的80%以上的在册正式职工(不含流动就业人员)。社会服务机构要与所接收的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职工本人自愿,合同期应不少于3年。社会服务机构要优先接收部队随军家属、烈士遗属,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以及全国、全军和军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岗。驻粤部队要妥善处理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出现的富余职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部队搞好再就业工作。
  四、对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干部,要承认其干部身份,享受地方干部同等待遇。无军籍干部的职务等级按最后一次的《职员干部任免报告表》批准的职级为准,对原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政策和下达的转干指标,按批准权限由军队人事劳动部门正式任命、从工人中转为职员干部的,承认其干部身份;原属工人身份聘任干部的,由新的接收单位按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承认其参加军队统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原经军队统一组织考核取得的技术等级仍然有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换发地方技术等级证书。
  六、对历史原因或部队精简、调整、调防中,造成部分军队职工招工资料不全或遗失的,由部队师以上(含)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档案,出具证明,军区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确定其招工时间、地点等事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可以作为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负责解释。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反映。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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