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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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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4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仲裁机构、办公室、法制、劳动监察、劳动(工资)关系、举报投诉、电话咨询、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由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设立,也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

  二、认真抓好宣传普及和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利有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电话网络等载体,通过开办专题宣传栏、编印宣传资料、开展电话网络答疑,举办大型户外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新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学习培训,保证参加学习的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新法,提高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积极参加省统一举办的领导干部和骨干学习新法培训班,为开展基层普及培训打好基础。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各地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抓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根据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配备办案人员,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各地要做到“四个不变”:即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保持不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保持不变,各级仲裁机构案件管辖范围保持不变,现有劳动仲裁员资格保持不变,确保新法的顺利实施。

  、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各地要尽快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原已列入财政预算的,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原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要考虑仲裁不收费的因素追加预算;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一直未列入财政预算的,要向财政说明情况,单列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反馈情况。各地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加强对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案件高发、多发地区办案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争议。各地要动态掌握本地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情况,对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全省贯彻实施新法情况实行“每季一报”制度。

  请各地级以上市于每季度后5日前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上季度本地区贯彻实施新法的综合情况。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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