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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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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为了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广东建设,决定在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是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二、园地制宜;建立组织。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要坚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居委)、行业(专业)等组织中,建立由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层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工作平合,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关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时,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应职责。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基层广泛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三、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 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授权,承担对本地区、本单位协调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能;

   () 依法依规调处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纠纷,协调双方利益关系;

   () 沟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联系,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意见和建议;

   () 接受劳动关系双方的委托,参与集体协商活动,指导和协助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 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 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处理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建立起顺畅高效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劳动力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基层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法规水平和工作协调能力,培养一支责任心强、熟悉政策法规、热心为企业和职工服务的队伍,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纠纷。

   五、加强指导,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的政策指导;大力支持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开展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承担劳动争议处理的部分工作。要把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作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先锋作用;要把调整劳动关系的关口前移,使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成为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企业组织代表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

   00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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