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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统计表”说明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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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工作,保证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劳动部,现对《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统计表》(劳社部发〔2000〕7号)的填报作如下的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报送时间:季报时间为季后5日内,年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如遇上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报送内容:季报表填报宾栏1-3、6、8、9、11、14-16、18、20、25-28栏。年报表填报全部内容。
   、报表栏目关系:
   甲栏:1=2+3+4+5+6+7+8+9+10
   宾栏:2=4+5=9+10+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25=1+2-18
   2≥3,6≥7,6≥8
  、当期季报表“上期未结案数”应与上季度报表的“本期未结案数”一致;年度报表“上期未结案数”应与上年度报表“本期未结案数”一致。
   、其它要求:
   1.当期立案数的统计时间,季报表统计时间截止至当季最后一个月的25日,余下立案数结转至下一季度进行统计;年报表的统计时间截止至当年最后一个月的20日,其余立案数结转至下一年度进行统计。
   2.劳动争议案件数的统计要求:
   当期案件受理数、案外调解案件数:实行分案统计,即一个申诉人一个案号。
   集体争议数:申诉人30人以上(含30人)的争议案件统计为集体争议数,30人以下的不作为集体争议数统计。
   因争议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数: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单宗集体上访和罢工30人以上(含30人)的作为统计对象,30人以下的不作统计。
   3.结案数包括当期立案结案数和上期未结案的结案数,结案数统计截止时间与立案数统计截止时间一致。
   4.案外调解数的统计要求:包括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业务指导的派出庭,中心庭,镇、村一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数。
   5.案件涉及经济标的:申诉人仲裁请求和被诉人反诉请求所涉及的经济标的总额。
   6.减免仲裁费的统计要求:金额及涉及劳动者人数每半年统计上报一次,填写在报表的备注栏。上半年的统计数随第二季度报表上报,全年的统计数随年度报表上报。
   7.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填报,将作为全省劳动仲裁工作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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