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战部、财政局、民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2003年7月份起,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地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干部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该平均水平调整发放,增加的待遇纳入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按原待遇支付渠道解决;没有待遇支付渠道的,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安排解决;15个困难地区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将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尽快纳入保障范畴。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从2003年7月起,按月发放不低于10元门诊补助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没有来源渠道的,由当地政府财政解决,15个困难地区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费。
四、各地统战部门应认真做好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配偶的认定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对原工商业者的生活保障工作。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