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省建筑工程集团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粤建集[2004]119号)收悉。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经研究后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工地、办公楼门卫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公司从事建筑、安装、水利水电建设作业的一线生产人员、二线辅助工人实行以工作周期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实行时间暂定两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原省劳动厅《关于省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同时废止。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