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事局:
你局2004年5月17日函收悉。根据《关于政府部门所属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公[1997]59号)的精神,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被辞退人员的申诉事宜,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办理,不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此复。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