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全面考核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我省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促进劳动仲裁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广东省劳动仲裁工作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仲裁先进单位考评表》
2.《优秀劳动仲裁员考评表》
二○○四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劳动仲裁工作考评办法
为全面推动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促进劳动仲裁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省劳动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劳动仲裁工作考评分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考评和对劳动仲裁员的考评;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考评设“劳动仲裁先进单位”,对劳动仲裁员的考评设“优秀劳动仲裁员”。
(一)劳动仲裁先进单位(100分)
1.机构人员(20分)
(1)设置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有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得10分;劳动仲裁机构与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得5分;未设置劳动仲裁机构的,不得分。
(2)配备专职仲裁员(指专门从事劳动仲裁办案的人员),地级以上市珠三角地区达到10名、其它地区达到7名以上,县(市、区)珠三角地区达到5名、其它地区达到3名以上,得10分。配备专职仲裁员每增加一名,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一名,扣1分;未配备专职仲裁员,不得分。
2.办案条件(20分)
(1)设置达标劳动仲裁庭,得10分;被评为星级仲裁庭的,加5分。 未设置仲裁庭或仲裁庭不达标的,不得分。
(2)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五项基本办案设备的,得5分。办案设备如照相机、摄影(相)机、录音机(笔)、刻录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实物(证物)展台、屏蔽和监控设备等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多加5分;基本办案设备每减少一项,扣1分。
(3)配备办案专用交通工具,有汽车的,得5分; 有摩托车的,得3分。
3.案件处理(20分)
(1)设立劳动仲裁专门立案室(柜台、窗口),得3分。
(2)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组庭和送达各项仲裁文书,得3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随到随立案的,加3分。
(3)所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得5分;除法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案件外,每超期审结1宗,扣1分。
(4)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得5分;达到90%以上,得3分;低于90%不得分。
(5)案件审结后30日内立卷归档,卷宗内容齐全,排列有序,装订巧究,管理规范,得4分。
4.接受监督(10分)
(1)设立监督投诉信箱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得2分。
(2)设立劳动仲裁员监督岗,将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在公众场所公示的,得2分。
(3)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办案纪律等上墙公示的,得2分。
(4)对当事人投诉仲裁员有记录、有查处、有回复的,得2分。
(5)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或对重大(重要)案件进行回访率超过50%的,得2分;超过70%的,加3分;超过90%的,加5分。
5.内部管理(16分)
(1)建立健全各岗位工作责任制,得2分。
(2)建立劳动仲裁档案(资料)室,得2分;有劳动仲裁档案(资料)柜,得1分。
(3)建立劳动仲裁案件处理台账或电脑登记资料,得2分。
(4)按规定上报重大(疑难)案件,得2分。
(5)对疑难(新类型)案件有分析、有研究、有记录,得2分。
(6)对上级仲裁机构交办、转办、指办的事项,有记录、有落实、有回复,得2分。
(7)印制劳动仲裁程序、指南等宣传资料,免费供群众索取,得2分。
(8)内勤统计有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真实上报统计报表,得2分。
6.体制改革(8分)
(1)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独立的,得2分。
(2)实行立案与审案分离的,得2分。
(3)实行仲裁员与书记员分离的,得2分。
(4)劳动仲裁体制有新突破的,得2分。
7.社会评价(6分)
(1)受到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得2分。
(2)受到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表彰的,得2分。
(3)受到社会各界或当事人表扬、表彰的,得2分。
8.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劳动仲裁先进单位:
(1)仲裁庭不达标的;
(2)未配备专职仲裁员的;
(3)当年结案率低于95%的;
(4)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
(5)有二名以上仲裁员(含兼职)被群众有效投诉的;
(6)发生上级或本级仲裁委员会认定或纠正的错案的。
(二)优秀劳动仲裁员(100分)
1.政治思想(20分)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8分)
(2)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维护法律尊严。(6分)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6分)
2.综合素质(20分)
(1)对劳动仲裁工作有分析、有研究,提出的工作思路或建议对推动本地区劳动仲裁工作有积极影响。(5分)
(2)承担本机构重要工作任务,综合能力突出。(5分)
(3)在报刊杂志或《劳动仲裁动态》发表理论文章、案件评析、调研报告等。(5分)
(4)参加各种专业学术研究、知识竞赛比赛,获奖获得名次。(5分)
3.办案能力(30分)
(1)通晓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办案程序,熟练办案技巧,能够独立办理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5分)
(2)年办案量(独任审理和合议庭主审,以案号为计算单位)珠三角地区达到150宗,其它地区达到75宗。(15分)
办理案件珠三角地区每增、减10宗,加、扣1分,其它地区每增、减5宗,加、扣1分;加、扣以10分为限。
(3)所办理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法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案件除外)审结,当年未发生上级或本级仲裁委员会认定或纠正的错案。(5分)
(4)仲裁文书结构严谨,格式规范,表达准确,分析透彻,有较好的示范作用。(5分)
4.工作表现(20分)
(1)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5分)
(2)领导和同事对其工作给予高度评价。(5分)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5分)
(4)被评为其他先进或优秀工作者。(5分)
5.社会评价(10分)
(1)受到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得3分。
(2)受到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表彰的,得3分。
(3)受到社会各界或当事人表扬、表彰的,得4分。
二、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自查、上级抽查、交叉检查,统一考评的办法。县(市、区)将自查结果用书面材料报地级以上市,市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评议,然后将全市考评工作总结和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仲裁员材料报省。省组织各市交叉检查,按本《办法》对全省劳动仲裁工作进行统一考核评议,对评选出的劳动仲裁先进单位和优秀劳动仲裁员进行表彰。
附件1
劳动仲裁先进单位考评表
考评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 总分 | 考评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加减项目及分值 |
机构 人员 | 20 | 设置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有编制部门批准文件) | 10 | 劳动仲裁机构与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得5分;未设置劳动仲裁机构,不得分 | |
配备专职仲裁员地级以上市珠三角地区达到10人、其它地区达到7人以上 县(市、区)珠三角地区达到5人、其它地区达到3人以上 | 10 | 配备专职仲裁员每增加一名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一名扣1分;未配备专职仲裁员不得分 | |||
办案 条件 | 20 | 设置达标劳动仲裁庭 | 10 | 被评为星级仲裁庭加5分;未设置仲裁庭的不得分 | |
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五项基本办案设备 | 5 | 办案设备如摄影(相)机、录音机、刻录机、多媒体投影仪等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多加5分;基本办案设备每减少一项扣1分 | |||
配备办案专用汽车 | 5 | 配备办案专用摩托车,得3分 | |||
案件 处理 | 20 | 设立专门立案室(柜台、窗口) | 3 | ||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组庭和送达仲裁文书 |
3 | 对当事人申请仲裁随到随立案的,加3分 | |||
所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
5 | 除法定可以延期的外,每超期审结1宗,扣1分 | |||
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 5 | 结案率达到90%以上,得3分;结案率低于90%不得分 | |||
结案审结后30内立卷归档,卷宗内容齐全,排列有序,装订巧究,管理规范 | 4 | ||||
接受 监督 | 10 | 设立监督投诉信箱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 2 | ||
设立劳动仲裁员监督岗,将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公示的 | 2 | ||||
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办案纪律等上 墙公示的 | 2 | ||||
对当事人投诉仲裁员有记录、有查处、有回复的 | 2 | ||||
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或对重大(重要)案件进行回访率超过50%的 | 2 | 超过70%的,加3分;超过90%的,加5分 | |||
内部 管理 | 16 | 建立健全各岗位工作责任制 | 2 | ||
建立劳动仲裁档案(资料)室 | 2 | 有劳动仲裁档案(资料)柜得1分 | |||
建立劳动仲裁案件处理台账或电脑登记资料 | 2 | ||||
按规定上报重大(疑难)案件 | 2 | ||||
对疑难(新类型)案件有分析、有研究、 有记录 | 2 | ||||
对上级仲裁机构交办、转办、指办的事项,有记录、落实、回复 | 2 | ||||
印制劳动仲裁程序、指南等宣传资料,免费供群众索取 | 2 | ||||
内勤统计有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真实上报统计报表 | 2 | ||||
体制 改革 | 8 | 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独立的 | 2 | ||
实行立案与审案分离的 | 2 | ||||
实行仲裁员与书记员分离的 | 2 | ||||
劳动仲裁体制有新突破的 | 2 | ||||
社会 评价 | 6 | 受到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表彰的 | 2 | ||
受到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表彰的 | 2 | ||||
受到社会各界或当事人表扬、表彰的 | 2 | ||||
考评意见 | 总得 分: | 其中加分: 扣分: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监制
附件2
优秀劳动仲裁员考评表
单位: 仲裁员: 年 月 日
项 目 | 总分 | 考评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政治 思想 | 20 |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8 | |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维护法律尊严 | 6 | |||
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 | 6 | |||
综合 素质 | 20 | 对劳动仲裁工作有分析、研究,提出的工作思路或建议对推动本地区劳动仲裁工作有积极影响 | 5 | |
承担本机构重要工作任务,综合能力突出 | 5 | |||
在报刊杂志或《劳动仲裁动态》发表理论文章、案件评析、调研报告等 | 5 | |||
参加各种专业学术研究、知识竞赛比赛,获奖获得名次 | 5 | |||
办案 能力 | 30
| 通晓劳动法律法规,熟悉办案程序,熟练办案技巧,能够独立办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 5 | |
年办案量(独任审理和合议庭主审,以案号为计算单位)珠三角地区达到150宗,其它地区达到75宗(办理案件珠三角地区每增、减10宗,加、扣1分,其它地区每增、减5宗,加、扣1分;加、扣以10分为限) | 15 | |||
所办理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当年未发生上级或本级仲裁委员会认定或纠正的错案 | 5 | |||
仲裁文书结构严谨,格式规范,表达准确,分析透彻,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 5 | |||
工作 表现 | 20 | 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 5 | |
领导和同事对其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 5 | |||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 | 5 | |||
被评为其他先进或优秀工作者 | 5 | |||
社会 评价 | 10 | 受到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表彰的 | 3 | |
受到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表彰的 | 3 | |||
受到社会各界或当事人表彰、表扬的 | 4 | |||
考评意见 | 总得分: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