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3]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按粤劳社[2003]7号文件执行,养老保险、事业费政策按原有政策继续执行,医疗保障、房补等问题待省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后再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四年一月五日
注:财教[2003]68号文见本书(2003年)786—7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