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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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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维护劳动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劳动仲裁新形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的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着装范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含派出机构)专门从事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含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行统一着装;兼职仲裁员不实行统一着装,确因办案工作需要统一着装的,由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从严掌握并报省仲裁委备案。

二、仲裁服装样式:仲裁服装样式、颜色由省统一规定;已经实行统一着装的地区,其服装样式、颜色与省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省的规定更换服装。

三、统一着装规范: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必须统一着装;在参加劳动仲裁系统会议和需要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时,应当统一着装;在日常工作和处理其他仲裁事务时,可以统一着装。

仲裁员在开庭时,应着深色仲裁服配深色衬衣,佩戴徽章和红色专用领带:书记员在开庭时,应着深色仲裁服配浅色衬衣,佩戴灰色领带。

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其他仲裁职务和处理日常仲裁事务时,可按不同季节穿着仲裁服装,但不佩戴徽章和红色专用领带。

四、制作厂家费用:仲裁服装制作厂家由省推荐。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服装的制作费用,由各地申请列入财政预算,或在劳动仲裁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统一着装时间: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从200381实施。

六、统一着装的具体办法按省仲裁办有关要求执行。

00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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