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的请示》(梅市劳仲字 [2000]5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从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因此,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至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之日。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