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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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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界定企业破产经济补偿时间的请示》(梅市劳仲字 [2000]5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从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因此,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至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之日。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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