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全民技能提供储备计划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09号)和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进一步实施国家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重要意义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省就业局势稳定,去年我省在积极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三部委启动的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实施了“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我省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是实施国家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具体行动,是在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基础上的提升与发展。该计划是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由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的,涵盖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内容,扩大了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范围,突出强调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五个重点。计划实施一年多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年培训总量达到605万人次。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的影响还在持续,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在这个关键时期,国家三部委下发人社部发〔2010〕13号文,对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重点对象、培训的载体和方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的时期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深远意义,切实把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与我省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有机结合起来,明确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重点,把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培训作为我省巩固应对金融危机阶段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重要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突出重点,深入实施我省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
各地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把握《通知》的最新要求和重点,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进一步制定完善贯彻落实两项计划的配套政策,将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作为重点。通过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主体作用,抓好企业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在岗职工实现技能素质提升;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院校的作用,对未能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6-12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通过加快认定一批创业培训机构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的规模,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参加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重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积极开发和整合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统筹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坚持因材施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合适的培训教材,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知识、职业安全和消防知识等作为通用课程内容,严格按照教学材要求和规定的培训课时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四、注重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职业培训投入使用和补贴等政策规定,统筹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并逐步提高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两项计划的顺利实施。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订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投放规范和使用安全。
五、认真做好职业培训统计工作
为了全面掌握各地开展职业培训的进展情况,根据《通知》要求,我们编制了《2010年全民技能提升储备培训情况表》(见附件)。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人做好统计工作,于5月28日前将负责该项统计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2010年全民技能提升储备培训情况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将定期通报各地完成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培训任务的情况,切实保障培训任务的完成。
联 系 人:雷声海
联系电话:(020)83391835、83352242(传真)
附件:2010年全民技能提升储备培训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
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9—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培训工作中也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l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培训重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或轮岗培训,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执行。
三、切实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鼓励其参加6—12个月(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指导技工院校扩大劳动预备制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强化定向培训和技能实训。按照中发〔2010〕l号文件的要求,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两后生”,给予培训费补贴,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积极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就业要求,积极开展中短期(1—6个月)实用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农村转移劳动者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需求,结合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特点以及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推进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六、提高培训I资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要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制定办法,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七、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培训机构认定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和教材选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劳动者就业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人数,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九、做好基础服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共享相关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系人情况请于2010年2月底之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见附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联系人:翟涛
电 话:010—84208450 84207450(传真)
附件: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