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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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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外专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第二批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的要求,我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下放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实施。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了《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何亮 电话:020-83348844 传真:020-83340575

 

 

广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

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为规范广东省内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事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 省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 省外国专家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管理部门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办学或培训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熟知外国专家聘请、入出境、居留、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及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工作与居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费保障相关证明。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广州地区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将资格认可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省外国专家局。提交给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 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 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有关申请材料抄送同级行业主管和外事等部门征求意见,以上部门在收文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

(四) 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 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对给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聘请单位,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七、聘用管理

获得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有关规定聘请外国专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与外事、公安等部门联系,及时处理聘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负责检查、督促所聘外国专家遵守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违规者承担相关善后责任。

八、年检注册

聘用单位每年十一月向受理机关提交自检报告。各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行业主管、公安和外事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并按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年检报告。省外国专家局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 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

(二) 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 对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或无故不参加年检以及因撤销、合并等原因终止聘请工作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 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年检结果在省外国专家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九、严禁未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单位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聘请单位,由实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本规定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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