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交通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1号)和《关于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凡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委托书后方可报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