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简称《范本》)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使用《范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使用本通知印发的《范本》。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印发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式)》停止使用。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签订的《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合同聘用期内继续有效,续聘时按照《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四、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范本》的基础上,与聘用人员平等协商,依法补充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范本》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使用。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范本》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