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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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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

督查评估办法

 

  为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力度,规范培训运作,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评估的对象

  承担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

  二、督查评估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情况;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情况;

  (三)转移培训日常管理和质量保障情况;

  (四)转移培训目标任务实施完成情况;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督查评估具体指标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情况。

  1.制订农民工培训的教学、财务和学员管理制度;

  2.每个培训工种不少于2名中级或以上专业培训和考评的师资,近三年来培训考证通过率达到70%以上;

  3.每年可直接培训农村劳动力不少于1000人次;

  4.配有满足培训需求的专业培训和考评的师资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和场地。具有开发行业核心培训工种鉴定标准和教材的能力。

  (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情况。

  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内容包括: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人数、拟合作企业、所需资金及测算依据等。

  (三)转移培训日常管理和质量保障情况。

  1.建立台账。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台帐,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培训鉴定和培训后的就业情况。内容包括:学员姓名、所在班次、培训工种、培训课目、培训学时、培训等级、考核鉴定和工种与岗位对口率、学员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用人单位与培训后农村劳动力劳动合同续签和工资待遇等情况。

  2.考勤登记。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日常考勤登记制度,包括早退、迟到、旷课和请假等情况,对缺勤1/3培训课时以上的,及时汇总上报省厅。

  3.跟踪掌握培训后就业情况。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要指定专人在1年内跟踪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后岗位、工种和工资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

  (四)转移培训目标任务实施完成情况。

  1. 定期收集培训需求信息,重点收集岗位急需工种。

  2.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培训人数、培训工种、等级标准、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以及培训经费的落实分担等。

  3. 制订具体培训方案。包括编班、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形式、培训目标、课时安排、政府资助标准、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个人负担费用、师资与教材等。

  4.年度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考核要求。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完成年度农村劳动力培训人数,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考取《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比例、就业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例。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每年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对申请使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制订当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包括实行资金分块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达到效率最大化。

  四、督查评估等级标准

  督查评估等级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评审的标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学员日常管理台帐等资料齐全;超额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20%以上;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比例、就业率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均不低于90%。

  (二)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评审的标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学员日常管理台帐等资料齐全;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比例、就业率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分别达到70%、70%、70%、80%和70%。

  (三)不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评审的标准:即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学制度、财务制度、学员日常管理台帐等资料不齐全;未能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比例、就业率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比例分别低于70%、70%、70%、80%和70%。

  上述每一等级中任何一项指标未达标的,降入下一等级。

  五、督查评估程序

  (一)自评: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对自身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上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抽查:省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的程序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参加培训机构的汇报等相关会议;2. 查阅有关的文件、合同、账簿等;3. 实地查看项目管理情况 ;4.向在校生了解核实情况。

  (三)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自评和抽查结果提出初评意见,并评选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培训教育机构,并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督查评估奖惩办法

  (一)对被评为优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的,给予通报表扬,适当增加次年免费培训任务指标。

  (二)对被评为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的,给予保留次年免费培训任务指标。

  (三)对被评为不合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机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对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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