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批示,现就你市报省政府的《关于调整我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请示》(梅市府报[2004]108号),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的规定,请你市按五类410元/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