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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开展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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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纠风办、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五次全会、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有关部门落实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粤责任制发〔2005〕1号)规定,经研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进行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的专项治理整顿。现就我省开展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以下简称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部分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仍然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问题。问题主要有:培训办班的部门和行业众多,办班项目五花八门,超职能培训、重复培训的问题突出;培训办班高收费乱收费,有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明文规定免费培训,培训机构却收取费用;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培训的,有关职能部门却强制培训,有的还把本应自愿参加的培训作为硬性前置条件;各行各业资质资格证书过多过滥,同一工种被迫参加多家培训,等等。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培训和市场经济秩序,加重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损害了群众利益,败坏了党风和政风,社会反映强烈,已经成为滋生腐败和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增强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一把手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刹住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歪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减轻群众负担,化解社会矛盾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五次全会、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认真治理整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通过治理整顿,坚决遏制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减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使培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逐步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培训办班长效机制。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含主管和挂靠管理的协会、学会等),在2004年、2005年已办和计划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办班项目。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其中下列项目要坚决停办或取消:

(一)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设立的培训班,法律法规已修改,但仍依照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培训班;利用和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班;违反工商登记、物价审批有关规定的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的培训班。

(二)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省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0〕69号)规定,凡被列入撤销的培训中心仍未撤销的,或者撤销后又变相恢复设立培训机构的顶风违纪行为,要坚决追查,并按照粤委办〔2000〕69号文件规定予以撤销,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仍在举办各类培训班的视为乱办班,要从严查处。

(三)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认定或者委托,组织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等各类培训班的。

   (四)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及项目收取培训费用,或者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费用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发各类培训证书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我省治理整顿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人事厅、省政府纠风办会同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物价局建立全省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制定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规定,组织协调、具体指导、督促检查治理整顿工作,督查、督办典型案件。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承担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抓好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省政府纠风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指挥、督促检查,省委组织部从对干部教育培训综合管理及相关培训办班管理,省人事厅从对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执)业资格培训办班管理,省民政厅从对社团组织培训办班管理,省财政厅从对培训经费拨付等,省教育厅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的监管,省劳动保障厅从对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办班管理,省物价局从对收费审批和监督等方面抓好落实。省直其他单位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培训办班进行治理整顿,决不允许出现治理整顿的死角。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要切实担负起对本部门、本行业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职责。省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协调会议及其办公室在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自行取消。

   各地区、各单位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本单位党组(委)的领导下进行,建立治理整顿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五、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安排

   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确定责任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认真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7月30日):按要求进行自查,摸清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办班底数,并于5月30日以前向同级政府纠风办和人事行政部门填报《广东省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广东省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培训中心落实情况调查表》(附件2)、《广东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拟保留的培训办班项目统计表》(附件3)、《广东省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2004—2005年培训办班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负责汇总后连同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材料于6月15日以前报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人事厅。对有三乱问题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培训班坚决停办,违规收费的坚决退回,违规发放的证书坚决收回,并将整改情况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和人事部门备案。

   审核督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一)省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区、各单位报送的培训办班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楚的要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协调会议审定。凡治理整顿中自查自纠的问题原则上不再追究责任;对治理整顿中或整顿后敢于顶风违纪,继续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借培训办班搞公款旅游或乱发钱物等不正之风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省、市、县要组织督查组进行检查。督查组要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向督查组书面报告处理情况。(三)选择一些经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批评,有的要公开曝光。

公布审核意见和建章立制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省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编制取消和保留的培训办班项目目录,经省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协调会议同意,报全国治理整顿培训办班工作协调会议按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二)研究提出《广东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规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三)各单位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政府纠风办和人事局,其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人事厅;由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负责将本市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汇总、经协调会议审议后书面报告省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在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人事厅反映。重大问题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事 厅

省 政 府 纠 风 办

省 民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省  物 价 局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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