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省政府规定新的标准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因此,各市劳动保障局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本市原执行的类别选取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尽快报请市政府公布。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标准,个别困难地区需要调低类别执行的,必须做好测算,尽快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二、加大宣传力度。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是调整最低工资结构和适当考虑经济增长因素,将原来用人单位另外支付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增长因素只增长8%左右。为使企业和广大职工都能够了解调整最低工资的做法和意义,提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遵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并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请各地区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所发布的标准报我厅备案。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l号),以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684元/月;二类574元/月;三类494元/月;四类446元/月;五类410元/月;六类377元/月;七类352元/月。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原则上应按原执行的类别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个别困难地区需要调低类别执行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