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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粤人发[2003]261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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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各地各单位在贯彻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技术工人,必须是在工人技术岗位专职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尽管兼做一些技术工作,但不得聘用工人技术等级,应按普通工享受待遇。

二、技术工人岗位工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种目录聘用,其中聘用物资保管(采购)员技术岗位的,应是在教育、科研、卫生、物资等行业中,从事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维护、保管及物资仓库保管工作的工人;聘用话务员技术岗位的,应是设立电话总机的单位中专职从事话务、机务工作的工人。

三、聘用技师要按照“按需设岗、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按核定的岗位职数和规定的条件聘用。事业单位中除电工等技术较复杂的工种经批准可设技师岗位外,其余工种如汽车驾驶员等不设技师岗位。

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技术工人,必须按规定的条件逐级聘用,即原为普通工的无论其工作年限多长,只能聘初级工,初级工只能聘中级上,由此类推,不得越级聘用。粤人发[2003]261号文件规定的“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10年及以上,可聘为中级工;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20年及以上,可聘为高级工。”仅适用于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或从企业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

五、普通工人聘技术工人,其工资可按同等级、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从企业或省外调进的技术工人、部队复员退伍军人,聘为技术工人的,其工资的确定亦按此办理。

六、技术工人改聘普通工人的,改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并按普通工人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七、原已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已执行相应技术等级工资的工人,如工作需要,可继续聘用相应的技术等级。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计算本工种技术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办理。

九、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聘用,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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