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1]3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请各市在省政府公布的标准中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标准尽快向社会公布,以便企业执行。
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我省除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外,其他各市必须在省公布的标准中选取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另定标准。
三、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今后,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将在每年的9月份前公布,9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总结几年来的经验,在每年的上半年做好测算,以便在省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正确选取适合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高速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1]368号
各地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高速后为7个类别:一类48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380元/月;四类340元/月;五类310元/月;六类290/月;七类270元/月。深圳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定一至二个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九月十一日